河南省加快地方立法进程 为实现气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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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45

  《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河南省气象局始终把加强立法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气象法》,转变气象事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截至目前,省人大已经出台了三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已经出台了四部政府规章。我省气象事业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有力促进了气象事业发展。

  

  一、“十一五”期间立法情况

  “十一五”期间,河南省气象局结合本省实际,积极推动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地方气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入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新阶段,该条例得到中国气象局主要领导高度评价。2009年12月,省政府修订完善了《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进一步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工作。2012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公布实施《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五年来,省政府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61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关于加强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0〕10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31号)等重要规章和文件,初步形成了符合河南实际,具有本省特色的地方气象法规体系。

  另外,河南省局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下发了《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备案统计报告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河南省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河南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管理办法》、《河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通过省政府备案审查。

  

  二、立法主要体会

  (一)提高认识是前提。提高思想认识,是做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气象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为我国气象事业的快速、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毕竟是规范气象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气象事业发展不均衡、不协调,需要规范内容的轻重缓急也不相同,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多年来,河南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气象局高度重视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快地方气象立法对推进我省气象依法行政和气象事业科学发展、依法发展、全面履行气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领导是关键。每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从项目申报,到立法起草,需要协调的事情多,调研内容多,程序多,而且周期长。方方面面都需要省局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和协调。河南省局领导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到省人大、省政府积极沟通,全力争取。立法项目确定后,省局列出专项资金,确保必要经费支出。“十一五”期间,省局共列出专项资金30万元作为立法经费。法规起草工作是一项艰巨任务。省局领导及时协调有关职能处室,抽出懂专业的高素质人才,组成强有力的起草小组,保证充分的时间,集中精力撰写草案。每次草案论证会,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亲自参加。如在《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草案论证时,省局主要领导两次参加论证会。

  (三)选好项目是基础。河南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旅游大省,既是气候资源丰富的省份,也是气象灾害频发、气象灾情较严重的省份。2008年,河南遭受了低温冰冻雨雪灾害,2009年又遭受了秋冬春连旱,河南省气象局以服务河南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宗旨,以防灾减灾为目的,积极主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及时争取省人大和省政府分别把《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列为当年制(修)定的立法项目,为这两个法规规章的成功出台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增强实用性是目的。《气象法》作为规范气象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其规定较为宏观、笼统,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时,法规规章要力争做到条文内容尽可能详细,要把增强实用性作为立法目的,使地方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在《气象法》和《河南省气象条例》虽然都分别专设一章对“气象灾害防御”作了规范,但在气象灾害的防御方案、应急预案、防御措施制定等方面未做出规定。因此,在制定《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时,第一条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条例在各个章节的条文中始终坚持贯彻这一立法宗旨,力争做到内容详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明确,防御措施有力,在结合河南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频发的实际基础上,把立法重点放在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及减灾三大机制上,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沟通是重要环节。河南省气象局在立法项目申报和起草过程中,积极主动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多请示、多汇报、多做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每项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多次陪同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关领导和立法具体负责人员到立法工作先进的兄弟省份调研考察,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每一部地方立法项目都涉及到一些重要部门对敏感问题存在抵触情况,为此,我局对每部法规规章立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提前分析,对可能提出反对意见的部门,及时沟通,确保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

  (六)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是保障。地方气象立法,是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涉及气象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可能由政策法规部门独自完成,从立法项目申报,到文本起草和修改,都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只有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气象立法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保证立法成果的高质量。法规处作为立法牵头部门,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与日常工作安排经常发生时间冲突,法规处在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的同时,总是把立法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安排,优先部署,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三、“十二五”立法规划

  (一)立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国方略,适应气象法治建设和气象事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根据中国气象局2011—2020立法项目规划,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积极与省人大、省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储备新的地方立法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急需先立”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到位。高度重视立法质量,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尽量加快立法进度,完善立法体系,保障和促进我省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项目规划。河南是气候资源大省和气象灾害比较严重的省份,“十二五”期间,要积极争取并做好《河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河南省气象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河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主要规范我省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拓宽气候资源的利用领域,提高气候资源利用率,增强全民的气候资源意识,促进气候资源的保护,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资源的破坏,实现气候资源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河南省气象服务条例》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准确定位不同类型气象服务的性质,理顺气象服务中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气象服务;《河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主要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争取尽快出台《河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办法》和《河南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等政府规章。省局尽快制定《河南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资质管理办法》、《河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修订)》、《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立法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经过十年多实践,我国气象立法体系基本形成,在保障和推动气象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对气象立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现有气象法律法规制度立法层次不够高,多为行政法规以下层级,法律权威性不够,建议将行政法规抓紧上升为法律,提高立法层次。

  (二)加强公共气象服务立法。公共气象服务是建设服务型部门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城乡人民群众对多样化、高质量的气象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要求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为了规范管理,保障公共气象服务依法有序开展,建议进一步加强公共气象服务方面的立法。

  (责任编辑:孙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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