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管理,促进海岸带可持续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55号)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摸清本岛沿海1823公里海岸带保护开发情况,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3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为推进我省“多规合一”和滨海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支撑,促进建立海岸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查清全省沿海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保护开发情况 (详见附表1、2、4) 。
1.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情况(土地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2013年5月1日《规定》施行后,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含特殊岸段100米范围)的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
3.2013年5月1日《规定》施行前,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
4.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现有项目违法审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和土地闲置情况。
(二)查清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以外、300米范围内保护开发情况(详见附表3、4)。
1.各沿海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以外、300米范围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情况(土地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以外、300米范围已供应土地、项目建设和土地闲置概况。
(三)查清全省海岸带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海岸带防波堤、沿海防护林建设面积、区位、违法建设及自然灾害损毁破坏等情况(详见附表5)。
(四)查清全省沿海区域(不含三沙市)排污入海情况。包括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主要污染物排放、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排放口设置以及废水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详见附表6)。
(五)查清自建省以来全省的填海造地(不包括人工岛填海)使用海域基本情况 (详见附表7) 。
1.沿海各市县填海造地用海类型、面积、位置情况用海手续办理情况,填海造地使用岸线及新增岸线情况等。
2.沿海各市县现有填海造地用海项目违规审批、未经批准违规填海和填海造地用海闲置情况。
(六)查清全省海岸线变化情况。以省政府《关于同意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琼府函〔2008〕164号)为依据,查清海岸线变化情况。
三、检查依据和政策界限
(一)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政策界限。
1.对2013年5月1日后开发及未开发(含已规划未开发)项目一律按《规定》处理。其中未经省政府批准、市县擅自批准建设的,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依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由市县做好善后工作;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罚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对2013年5月1日前开发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建设、审批手续完备的,按照原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未经依法批准,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涉及依法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拆除。
3.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以及200米至300米范围的土地依法供应后,用地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应当依法处以处罚并责令恢复海域原状。
5.对海岸带开发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沿海防护林、海岸带防波堤等设施破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超标排污入海的,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依法责令关闭。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步骤
检查时间定于201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各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予以安排,具体检查时间如下。
(一)自查准备(7月20日前)。沿海各市县政府根据检查内容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开发情况进行自查,编写自查报告、填写检查附表,并于7月18日前将自查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应当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划定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以及200米至300米范围区域范围;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整理项目审批台账材料,以备检查组检查。
(二)动员培训(7月18日)。省政府召开检查组和沿海市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培训会议,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省政府要求部署检查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及人员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统一检查标准,确保完成检查工作。
(三)实地检查(7月24日至31日)。检查组根据市县自查材料以及海岸带卫片等材料赴各市县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项目审批台账资料进行书面审查、调阅档案资料,到实地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外业核查,与相关企业进行走访座谈等。其中,重点要对违法批准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项目以及2013年5月1日后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各市县应当配备gps等测量仪器,协助检查组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实地检查时间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延长。
(四)检查整改(8月1日至5日)。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形成整改意见和要求,反馈给有关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整改情况上报检查组。
(五)集中讨论(8月6日至10日)。各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由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讨论。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措施,并对突出的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案。以检查查清的海岸带开发现状为基础,研究提出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建立促进我省海岸带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的意见建议。
(六)形成报告(8月11日至20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专题会议讨论要求以及各检查组检查报告,汇总形成海岸带保护开发专项检查报告报省政府。
五、责任分工
(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抽调1-2名工作人员组成协调工作组,负责协调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各项工作,汇总海岸带保护开发专项检查报告。
(二)检查组及各成员单位责任。
各检查组对检查结果及相关数据情况客观公正负责,检查组组长每十天汇报一次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土地卫片等资料,审查项目土地规划、土地供应审批、违法用地等情况;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提供全省平均大潮高潮线及海岸带卫片等资料,审查填海造地用海审批、违法用海、海岸线变化等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城乡规划等资料,审查城乡规划、项目建设审批以及违法建设等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查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排污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项目立项审批等情况;省林业厅负责提供沿海防护林建设等资料,审查项目占用林地等情况;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相关遥感影像资料,并指导开展实地测绘工作。
(三)市县政府及部门责任。
沿海各市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提供的检查数据、图件和材料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负总责。要组织市县国土、海洋、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测绘、交通等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本辖区内海岸带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按本方案要求和时间上报自查报告。同时,积极整理数据、档案,配合做好迎检工作。检查过程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汇报情况和上报有关材料,对检查工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查处。
六、整改处理办法
(一)检查组具有现场执法权,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以及本方案第三条政策界限的海岸带开发利用行为,依法应当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的,应当立即叫停,并会同市县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和整改通知书。对不能当场执法和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目标、时限和要求,责令市县政府抓紧启动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整改程序,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依法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政府组织统一及时拆除。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政府、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由检查组将相关情况报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市县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主动作为,要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和配合,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规范检查和整改查处。检查组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准,准确把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实行检查结果的数据情况终身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分门别类,属省政府授权检查组行使权力的要依法依规办理,其它问题和线索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确保整改有实效。
(三)严肃检查纪律。对检查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报、虚报、瞒报,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有关要求,工作经费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支出,各单位人员不得到本单位重复报销相关开支。各检查组车辆由检查组组长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此项工作的意义、目的、内容等情况,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给违法违规使用海岸带土地资源、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污染海岸带环境等违法行为形成极大震慑,在社会上形成合法、有效保护开发海岸带资源的良好氛围。
附件:1.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开发情况调查表
2.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现有项目违法建设情况调查表
3.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外、300米范围内开发情况调查表
4.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300米范围内现有土地闲置情况调查表
5.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保护和建设情况调查表
6.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现有企业或单位废水污染源情况调查表
7.全省填海造地项目(不含人工岛)用海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