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和水域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嘉善县河道管理办法》等规定,嘉善县划定了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