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室宜家·【以案说法】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11:40

宜室宜家

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小甲(女)与小乙(男)结婚五年,育有一女。2023年,小甲以小乙有酗酒、家暴等行为,且双方已分居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但小乙在离婚后,仍对小甲进行骚扰、跟踪,故小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小甲与小乙已离婚,但根据小甲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小乙在离婚后仍对小甲进行骚扰、跟踪,小甲确有面临伤害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立即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乙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小甲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提醒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延伸规定,将申请主体从仅限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成员,扩大至恋爱、交友中的女性、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的女性,保护范围增加禁止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在更大范围内为妇女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nd

供稿:邓思琪

原标题:《宜室宜家·【以案说法】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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