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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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7214  

【正  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对农户收取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省水利水电厅,省电力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进程,结合我省一年来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决定适当降低由农民承担的一户一表工程费用标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一户一表工程的全面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改造中由农民承担的一户一表工程费用标准调整为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电力企业招标采购材料的实际进价和施工费用在省定范围内据实从严核定。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电度表、漏电保护器、电表箱和进户线。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农村电网改造技术规范标准。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后产权归农户所有,工程费用不计入还贷电价。
  
  二、农户原有电度表,经电力企业校验,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可继续使用的,在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费用标准内相应扣除电表材料费。
  
  三、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实际工程费用在核定标准内有结余的,经物价部门审核后,由电力企业退还农户。
  
  四、对农业生产或加工等用电确需另外加装电表计量的,其费用标准由各地州市物价局会同当地供电局从严核定,但可共用的电器材料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费用标准以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六、其它有关规定仍按我局云价商发[1999]270号文件执行。
  
  七、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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