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天是“世界海龟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舟山市检察院共同举办“守护海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以此呼吁社会公众自觉提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培育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治氛围。
新闻发布会上,宁波海事法院、舟山市检察院介绍了发生在舟山市的3起涉案15人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并对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和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据悉,2015年至2018年,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侦破了三起重大涉嫌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案件均已于近期移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
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就被告沈大勇等3人、被告杨士秀等7人、被告刘阳等5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侵权责任分别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沈大勇等3人、被告杨士秀等7人、被告刘阳等5人为非法获利,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分别从舟山市普陀区、定海区各码头停靠的渔船及他人处非法收购海龟,后通过长途客车托运、驾驶货车等手段运输至广东出售,案涉蠵龟、海龟共236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各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案诉讼标的金额达657万余元。

海龟,已经在地球上生活了约2亿多年,曾与恐龙同时代生活,是著名的“活化石”,也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和文化价值。近年来,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境内的海龟也面临栖息地衰退、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等问题,物种延续面临巨大挑战。目前,我国现存的绿海龟、玳瑁、蠵(xi)龟、太平洋丽龟和棱皮龟均为濒危动物。我国已将全部海龟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加大对海龟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海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海龟对于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促进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海事法院是全国首家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正在大力推进海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诉讼制度改革,已成功审理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并设立全国首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浙江向海而兴、依海而富,是全国海岸线最长、海岛最多的海洋大省,海洋也是浙江发展的后劲所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推动海洋事业大发展的重要任务,明确“着力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是海洋强省建设的依托”“建立人海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是海洋强省建设的立足点”,要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自然资源衰竭趋势,让浙江海洋生态环境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章青山常务副院长表示,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作为管辖浙江海域、海岛、通海水域发生的海事纠纷的专门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将切实担负起保护海洋生态文明的重要职责,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围绕中心大局,立足海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优势,依法明断损害行为的主观恶性、过错责任和法律责任,公正、高效审理该三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着力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