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李某于2021年10月08日18时00分向110报警,报称:其和家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信息被前男友姚某张贴在小区,请派出所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1年10月0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姚某到浩门镇某小区2、5、8号楼的每个单元一楼张贴了一张门源县公安局曾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还印有李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家人的手机号码,总计张贴了12张印有个人隐私信息的复印件。
门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姚某给予治安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典型意义】
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隐私传播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使用手段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就要受到治安处罚。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又是违法行为,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这即是道德的呼唤,同时也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