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审理宣判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扎某因非法猎捕饲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头鹦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扎某在西盟县勐梭镇王莫村非法猎捕一只鹦鹉,后带回家中当做宠物饲养。2021年8月,扎某饲养于家中的鹦鹉被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头鹦鹉,价值人民币1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扎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头鹦鹉,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扎某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庭审期间,法官为不熟悉汉语的扎某指定翻译人员,充分保障了其在庭审中使用民族语言的合法权利。勐梭镇部分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到庭旁听。
庭审结束,西盟县人民法院与县森林公安局共同开展普法宣传,号召村组干部积极发挥基层法治宣传员的作用,帮助基层群众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带动基层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啼。”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提倡亲近自然、爱护动物,但绝不能自私地将喜爱变成侵扰、占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少一点猎奇和傲慢、多一点尊重和敬畏,还“笼中雀”一片自由、安全的天空,也是为我们共创一个美好家园。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鹦鹉当宠物,反让自己失去自由成为“笼中之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