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因不孕问题陷入离婚纷争,女方追求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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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8:59

发布于:安徽省

原标题:夫妇因不孕问题陷入离婚纷争,女方追求法律公正

曾经的他们,也是一对幸福的夫妻。那事,钱立德刚刚事业有成,正是年轻有为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温柔美丽的马丽芬,两个人可谓郎才女貌,是周围多少朋友羡慕的伴侣。钱立德对马丽芬一见倾心,不仅疯狂的追求,还对她特别贴心,不断的制造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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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两人就走进了童话般的婚姻,沉浸于爱情的甜蜜。他们的生活仿佛是电影的镜头,斑斓的色彩,温暖的场景,每一个笑容都弥漫着幸福的味道。

然而,命运的捉弄却在不经意间降临。结婚以后,双方父母催促他们赶紧要孩子,他们都想着抱孙子呢。两人在父母的催促下,也积极开始备孕。可谁知,眼看着一个月一个月的过去了,马丽芬的肚子就是没有动静。过了大半年,两人决定到医院去检查一下,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过医生的检查,果不其然,钱立德的精子活力几乎为零,典型的不孕不育。冰冷的诊断结果,如同一盆冷水浇灭了他们心头燃起的希望。这个不孕不育的事实,对于这对甜蜜的夫妻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这可怎么办呢?这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为了掩盖这个不孕不育的事实,钱立德竟然给妻子马丽芬出了一个主意,让她找别的男人生个孩子,然后当做他们自己的孩子生下来抚养。马丽芬一开始无法接受这样的做法,因为她付出了真爱和忍耐,但经过丈夫钱立德的几次劝说,她终于同意了。

之后,在马丽芬的一番操作下,第二年,马丽芬成功的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她站在孩子的身边,不禁流下感动的泪水。然而,本以为女儿的到来会让这个家庭更加甜蜜和幸福,没想到,并不是这样的。

有了孩子以后,钱立德不仅对孩子并不关心,而且对马丽芬也冷淡了很多,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脾气还暴躁了很多。慢慢的,两个人的争吵也不断的多了起来,完全没有了当初的美好,生活也终于成为了一地鸡毛,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每次一吵架,两个人就把家里的东西到处乱砸。

眼看着婚姻生活无法继续,分开或许是最好的选择,所以,马丽芬提出了离婚,并要求钱立德按照当初承诺的,给孩子支付抚养费。马丽芬决心要争取自己和孩子的权益,无论如何都不能让他们再受更多伤害。

钱立德没有同意,为此,他们只能闹上法院,寻求法律的正义。法庭上,马丽芬委屈的表示:钱立德婚前没有告知他不孕不育的事实,结婚后,为了不让大家知道他不行,钱立德多次劝说她和别的男人要个孩子,因此她才生育了一个女儿。按照钱立德的承诺,孩子生下以后他们一起抚养,但是钱立德不仅不尽责,还不给抚养费。所以,马丽芬要求离婚,并要钱立德每个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庭气氛紧张而庄重,法官抬起头,目光扫视着众人。他们心中充满了期待和担忧,他们注视着法官,希望法官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官翻开案卷,默默地阅读着每一个细节。过了片刻,法官终于开口了:“根据我对这个案件的认真审查,我认为马丽芬是以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与钱立德结婚的。而钱立德为了掩盖自己的不孕不育问题,故意瞒着马丽芬,并在婚后通过劝说她与别的男人生育孩子,并未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和《计划生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钱立德应承担起抚养费的责任,并按照女儿的实际需要支付。”

法官的判决让马丽芬松了一口气,她终于感到自己和孩子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而钱立德则黯然失色,面对法律的裁决,他再也找不到任何辩解的余地。

朱阿姨观点:

1. 马丽芬有权要求离婚和要求钱立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钱立德婚前对自己的不孕不育问题隐瞒了马丽芬,结婚后还鼓励她与别的男人生子。作为丈夫,钱立德不但未能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还对妻子冷漠和暴躁。在这种情况下,马丽芬有理由要求离婚,并确保孩子得到合理抚养。

2. 马丽芬经历了无法生育的痛苦,为了夫妻关系和家庭的完整,同意了钱立德的提议。虽然钱立德在孩子出生后表现不佳,但并不代表他完全没有对孩子的责任感。离婚将对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马丽芬应该展现宽容和理解,为了孩子的幸福和家庭和谐,重新考虑要求离婚和抚养费。

钱叔叔观点:

1. 钱立德隐瞒了自己的不孕不育问题,虽然这是他的过错,但马丽芬并不是完全无辜。她同意与其他男人生子,也表明了她和钱立德的家庭并不是为了亲生孩子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马丽芬不应该要求钱立德支付抚养费,因为她的决定也是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之一。

2. 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他们应该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尽管钱立德在孩子出生后表现不佳,但孩子与父亲建立起父爱的关系仍然是至关重要的。马丽芬应该重新考虑离婚的决定,通过沟通和妥协来解决家庭内部的问题,以保证孩子得到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

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对夫(妻)婚前不孕不育的情况隐瞒不说,婚后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计划生育法》第五十四条:违反国家的生育法律、法规,利用其他妇女或者捐赠、购买则等不合法的方式产生子女的,应当根据有关托养捐赠的精神和有关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生育证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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