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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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6 16:29

所谓的“忠诚协议”通常是在发现夫或妻一方存在婚内出轨或者其他过错的情形下,过错一方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给予对方安全感,自愿在财产上对自已进行约束和限制所签订的协议。

案例导读

高某(男)和陈某(女)于2008年9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故未再生育子女。婚后因感情不和,高某(男)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离婚,2、陈某(女)婚前购买的腾龙小区的一套房屋归高某(男)所有,3、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男)要求陈某(女)给付婚前房屋的理由是,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女)婚前有腾龙小区的房产一处,高某(男)婚前有现金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对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高某(男)为了证明陈某(女)背叛了自己,拿出了陈某(女)曾经与婚外异性比较暧昧的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故支持了高某(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样认可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认为陈某(女)的行为不构成协议中所说的“背叛”,故对一审关于龙城小区的房产归属作了重新认定。

裁判要旨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在查明高某(男)和陈某(女)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均为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但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原因是对于协议中什么叫背叛,如何对背叛进行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一审法院认为高某(男)提出的陈某(女)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就构成背叛,而二审法院认为要证明陈某(女)与婚外异性有性行为才构成背叛。笔者认为,背叛本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故也无法通过法律的语言对其进行定义,但可基于一般道德的评判标准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二审法院更为严格的适用则是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从上述案例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来看,书写“忠诚协议”可是个技术活,稍不注意可能就让它沦为一张废纸,若当事人需要书写忠诚协议的,最好是要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下是书写忠诚协议的几点注意事项:1、内容最好不要涉及到人身权利,比如子女抚养权、人身自由的限制等;2、在书写用语上尽量不要使用概念性的用语,比如家暴、出轨、背叛、不道德行为等,这些用语过于宽泛,以致在具体案件中不好认定。3、注重兜底条款的重要性。婚姻生活复杂多样,一份忠诚协议是不可能列举完忠诚项目的,所以可以最后加上一句其他有损夫妻感情的情形会更有利弱势方。4、尽量不要和离婚协议掺杂在一起书写。

作 者:兰文君律师

编 辑:徐蕙 余周泉

原标题:《家事评道||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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