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案例告诉你,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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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8 19:00

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科尔曼公司货物不构成商标侵权

1995年6月3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美国科尔曼公司进口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即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该批货物被放行。

1995年6月初,美国科尔曼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洛杉矶港口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通关检查,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批货物涉嫌商标侵权,随即决定扣留该批货物,并将扣留货物信息发送给商标持有人宾克斯制造有限公司;1995年6月12日,美国科尔曼公司积极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沟通,并从以下七方面因素积极抗辩,请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确认美国科尔曼公司该批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通关放行货物。

(一)商标的相似程度;

(二)产品的相似程度;

(三)实际的混淆效果;

(四)顾客群的成熟度;

(五) 被告采用商标的信誉度;

(六)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七)商品贸易渠道。

以上七方面因素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存在,并成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具体标准及应用规则,一直被沿用至今,具有普适性。最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通过以对上七方面因素的分析研究,确认该批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决定通关放行。

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查获假冒商标商品

2012年1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德克萨斯州拉雷多市港口,海关工作人员在两起侵犯商标权物品案件中共查获发现18,000 件物品侵犯了Secure Digital即 SD注册商标,包括含存储卡的数字便携式摄像机,汽车收音机等,货物总价值估计高达782,000美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德克萨斯州拉雷多市海关工作人员将目标定位于一艘装了15,000件货物的运输船只,运输船上是带有存储卡的数字便携式摄像机,海关工作人员决定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货物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物品可能侵犯已在海关备案的SD商标,随即海关工作人员判断便携式摄像机上的SD商标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因货物涉嫌侵犯商标而将其扣留,不久后海关工作人员判定货物为假冒商标货物并没收。

在第二起案件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德克萨斯州拉雷多市海关工作人员将目标定位于一艘装了超过3,000件货物的运输船只(其中包含CD机MP3播放器等),并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因其没有得到已备案的SD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便使用其商标,所以将其扣留,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查实所扣货物为假冒商标货物,将其全部没收。

三、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大中国集团公司侵犯美国宜视宝公司版权

2000年5月22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大中国集团公司进口货物侵犯美国宜视宝公司版权。

2000年4月,大中国集团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进行通关检查,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批货物涉嫌版权商标侵权,随即决定扣留该批货物,同时将扣留该批货物信息发送给版权人美国宜视宝公司,后大中国集团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了保证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决定进行实质调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答辩书与有关指控或否认侵权的材料,并将案卷上交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知识产权处负责人Joanne Roman Stump处理。

Joanne Roman Stump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以一个普通理性人的视角来判断,也就是说,一个平均水平等级的观察者通过与正版物品对比能否意识到该批物品是盗版物品,此种标准是经过两个判例确定下来的,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处理侵犯版权案件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具体标准及应用规则。

Joanne Roman Stump依据上述标准经过研究分析后判定大中国集团公司构成侵权,该批盗版货物被全部没收。

四、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案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公司向ITC提出申诉,诉由为包括大陆和香港的9家企业 (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金力、高力、豹王、三特、正龙) 侵犯了其对“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的拥有的专利权 (以下简称“709”专利) 。美国劲量公司申请ITC对该案启动“337调查”,并建议发布普遍排除令,ITC受理该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企业提出两个抗辩意见:一,“709专利”专利核心“含锌阳极”定义表达不清。二,“709专利”说明书仅描述试验电池的制作,并没有提及“商业无汞碱锰电池”的内容。但在2004年6月2日的初步裁决中该抗辩并没有发生效果,ITC行政法官认为劲量公司专利有效,中国企业侵权成立。

中国企业遂向ITC提出复议,在复审中,中国企业作出的抗辩起到了关键作用。ITC认为“709专利”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必须具有“确定性”的要求,裁定美国劲量公司专利无效,中国企业不构成侵权。

2004年10月7月,劲量公司启动了司法审查程序,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ITC对其专利无效的裁定。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ITC对于709专利”不具有“确定性”的认定,该案发回ITC重审。2007年2月23日,ITC再次认定“709专利”缺乏“确定性”,劲量公司再次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这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改变前一次的观点,认定“709专利”缺乏“确定性”,最终维持了ITC的裁决,后原告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该案。

五、美国得克萨斯州Anu IP公司诉华为等企业专利侵权案

美国得克萨斯州的Anu IP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 具体涉案产品是照相机、便携摄像机、数码录音机、MP3播放器、无线调制解调器和闪存驱动器等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

除美国本土企业外,本次涉案企业还包括多家亚洲知名电子设备生产商,如日本奥林巴斯、松下、东芝和韩国三星,以及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5月18日决定对45家公司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公司在生产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该案于2012年12月14日因和解而终止调查。

六、最新案例:佳能公司诉中国Ninestar Image International Ltd.专利侵权案

近期,佳能公司在美国控告中国大陆墨盒制造商Ninestar Image International Ltd.侵犯该公司用于打印机的环保墨盒专利技术。2014年5月7日,佳能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禁止侵权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要求,同时向纽约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中国Ninestar Image International Ltd.侵犯该公司用于打印机的环保墨盒专利技术。遭起诉的对象包括Ninestar及其大陆和香港的多家企业,以及销售上述企业产品的美国多家公司。这些起诉包括非法进口、进口销售。佳能声称这些公司涉及侵犯了其9项美国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佳能已请求ITC向涉案侵权公司颁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以及结束和停止令。佳能称法院已同意发布一项普遍排除令。该案正在审理中。

美对华“337调查”近年来大幅增加。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自2006年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大幅增加。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关于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仅5年时间案例总数就超过前20年的总和。

2010年,美国共发起56起“337调查”,同比大幅增长近一倍,其中涉及中国的18起,占比32.1%,位居首位。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比2010年增长23.2%,其中涉华数量继续维持高位。

美国“337调查”发起相对容易,不需要太多的证据和太高的成本,体现美国一种恐吓的意图,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应诉成本偏高,难度较大,企业还是应当积极应对,积极应诉有的时候有可能会迫使对方撤诉。从上述“劲量”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应当以积极应诉的态度对待美国ITC启动的337调查。合理准确的抗辩对于应对“337调查会有很大的帮助,此外,中国企业应当重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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