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强力保障乡村振兴。近年来,盈江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找准司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落脚点和着力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特别为农民朋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0月25日进行两次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了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和经营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农民除了生活需要之外,还要进行农业生产,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使用,原则上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但是,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还不高,农民的经营规模和经济能力都还有限,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农业市场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的现象还很严重,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参照本法执行。

案例:
2018年11月徐某通过浏览购物平台,看到王某的店铺销售有手推撒肥车,遂通过王某电话进行线下沟通,并相互添加了微信。通过协商,徐某以含运费100元/台的价格向被告王某订购了500台手推撒肥车,要求轮距规格为37㎝。收到货后,徐某向王某支付了货款。组装后,徐某发现的手推撒肥车轮距为49㎝,与约定的规格不符,通过微信与被告王某进行沟通,王某未予答复。徐某要求被告王某退款提起诉讼。
经盈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收货当天下午发现收到的货物与原约定的规格不符,就通过微信与被告王某沟通,已尽到通知义务,被告王某未及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王某退还徐某手推撒肥车货款49,000元。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2022年,盈江法院将继续充分助力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为盈江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原标题:《农村与3·15,法治服务助推乡村振兴——盈江法院特别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