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鲁安监发[20**]68号
各市安监局,省直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制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局)确定公布;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确定公布。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第六条
企业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研制的产品应经省安监局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生产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产品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其产品具有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文件;
(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
(八)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生产纳入目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办《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办《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一)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准备,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审考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同时按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的产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安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审组一般为三至五人,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三)省安监局收到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十日内应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情况,填写评审意见,连同检验报告报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经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一)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准备,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级安监部门。
(二)市级安监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十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审考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同时按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的产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安监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审组一般为三至五人,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三)市级安监部门收到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十日内应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填写审查意见,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报省安监局。
(四)经省安监局审查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取证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允许企业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封样送检。
经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整改期限为六个月。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对该产品的申证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要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丢失时应立即到发证机关登记备案,并公告声明作废,按规定程序重新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省安监局授权检验机构的防护性能检验。其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检,对抽检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安监局按批量配发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安全鉴定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复审换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省、市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
(三)变更企业地址的;
(四)变更获证产品注册商标的。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认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省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营销人员应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
识;
(五)有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复审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条
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可经营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直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其销售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销售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取得《经营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省外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时,应到省安监局办理入鲁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换发《经营资格认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市级安监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认可证发放标准》进行实地考评,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安监局进行复审。
(三)省安监局收到市级安监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十日内复审完毕,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经复审合格的,颁发《经营资格认可证》。
(四)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营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换发新证。过期的证件必须交回省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
(三)变更经营地址的;
(四)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省安监局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用人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安监局授权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所持有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继续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安监局初审合格,报国家安监局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的,应按资格认可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增加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经营资格认可证》单位名单和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证书》机构名单。
第四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防护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由省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一)产品防护性能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三至六个月整改后,检验或考评仍不合格的;
(二)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而企业仍在生产的;
(三)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原获准持证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由于产品防护性能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
(五)在组织获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被注销证件的企业,将取消其重新申请生产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资格。
已注销的证件必须交回省安监局。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监局注销其《经营资格认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经销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销售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转让、涂改《经营资格认可证》的;
(四)《经营资格认可证》一证多点使用的;
(五)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单位名称的;
(六)向无《经营资格认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认可证》的;
(八)经销未办理入鲁销售登记备案手续的省外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发现经销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有缺陷,有权向其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监部门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经营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违者除吊销或没收其证件外,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无证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各级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检验资格;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
(一)检测结果与事实不符,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无故刁难受检单位的;
(三)擅自扩大、变更检验范围的;
(四)转借、出租检验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被取消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内省安监局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
第四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由省安监局指定两家检验机构进行联合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在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对在审核、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经营资格认可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对审查审批结论、检验结果或处罚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篇3: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制度
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对安全物资的供应单位控制管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二、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四、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六、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七、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从20**年3月10日起执行。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要求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二、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定义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3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2.4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选用与保管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3.2.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3.2.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2.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3.6.1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3.6.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6.3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
3.6.4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一、安全帽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
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
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
(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热工作服;
(6)通气冷却工作服;
(7)通水冷却工作服;
(8)防射线工作服;
(9)劳动防护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电建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
(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
(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电建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七、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施工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准。用专作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
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1500kg,背带700~1000kg,安全绳1500kg,挂钩圆环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带700kg。
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1)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2)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
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
4)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