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正式实施!保定市制定的这个保护利用《条例》今天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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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22:32

6月22日上午,保定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更好的传承和展示保定市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保定市制定出台了《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起草背景

保定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第一批老工业基地,有着丰富的传统产业基础,从宋金时期至今的刘伶醉古烧锅遗址,到民国时期的槐茂酱菜厂、烟厂、乾义面粉公司(新中国面粉厂), 以及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晋察冀边区军工厂,再到建国初期西郊八大厂等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业企业,在保定发展历史上有很重要的地位,为保定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许多企业日渐凋敝,由于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认识不到位,保护积极性不高,一些珍贵的工业遗产已经消失或存在消失的危险,整体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如果忽视或者丢弃这些宝贵遗产,就抹去了城市一部分最重要的记忆,将使城市出现一段历史空白,将成为永远的遗憾。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形势刻不容缓,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工业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在当今乃至以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换届之初,市人大常委会结合保定老工业基地,许多大型工业企业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以及退城搬迁的现状,决定制定《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工业遗产。

立法就是定规矩,就是为社会定方圆。《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工业遗产整体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保护准则,增强工业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打造以工业遗产为依托、历史文化为内涵、生态景观为特色的工业文化旅游市场,将吸引更多的各地游客来保定体验、品味独特的工业文化,对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从而推动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01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将《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立法建议项目列为保定市立法项目后,由市文广新局成立了起草小组,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于2017年8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条例》的起草、调研、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及早参与、全程关注,与市政府一道多次组织座谈会、协调会,对《条例(草案)》给予具体指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誉峰同志对此也非常重视,亲自带队到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调研,掌握了许多好做法,为这部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7年10月12日,保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部分驻保高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库成员征求意见,并通过报纸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同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法规相对人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还重点到安国市、容城县、高阳县、曲阳县、唐县、徐水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特邀部分立法专家顾问库成员组成的修改小组,采取全封闭形式,根据征求到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2017年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条例》。 2018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保定市成为继湖北黄石、安徽铜陵之后全国第三个制定此项法规的地级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既符合保定的实际,同时,也开创了河北省对于工业遗产保护立法的先河。

贯彻落实

保定市是全国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基础雄厚,工业遗存丰富。《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今后保定市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有了符合地方特点的法律法规,必将使保定市工业遗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更合理的利用。为保定市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市政府将开拓思路,创新理念,推动《条例》的贯彻与落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强化宣传,营造舆论

实施《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宣传为首要之务。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多角度解读,多媒体、多平台宣传,用各种活动来持续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向相关部门宣传,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营造积极的社会舆论,营造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二、开展普查,摸清家底

我们将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工业遗产的调查资料,依托地方高校优势,发挥各方面的特长,尽快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市工业遗产普查工作。目前,我们正筹备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文广新局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通力协作,整合河北大学相关院系的专业力量,共同做好工业遗产普查工作。依据普查结果,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市级工业遗产名录,报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公布。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还将组织成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多措并举,合理利用

公布市级工业遗产后,我们将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利用试点工作,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企业特色,科学合理利用。在这方面,巨力集团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他们充分挖掘刘伶醉古烧锅遗址的文化内涵,逐步构建起集文化休闲、文物展示、工艺流程、赏酒品酒、产品销售于一体的工业文化旅游线路,将一个濒临破产的国营老厂打造成了年纳税近4000万的股份公司,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也正在依托其实验楼旧址,筹建乐凯胶片陈列展览馆,宣传该公司的历史。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我们将充分总结现有经验,探索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保定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开辟一条良性发展的新路。

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资金保障是关键。我们将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广开渠道。一是激发企业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再生能力,加大企业自身对工业遗产的投入;二是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政府利用宏观经济政策,为相关企业减负;三是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市政府将坚定不移的把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摆在重要的突出位置来抓,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全面提升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能力水平,让这些珍贵的遗产在我们手上重新焕发生机!

条例解读

《条例》分为五章47条。五章分别为总则、普查与认定、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 由于保定市的立法属设区市立法,根据《立法法》七十三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针对法律授权和划定的职责,以及未细化内容,设定了具有保定市特色的法制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一、在概念界定上,明确工业遗产的定义。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在《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又进行了详细解释。两条相互呼应,阐明了工业遗产的内涵。

二、在条例定位上,保护与利用并重。 工业遗产,保护是手段,利用是目的。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利用,以保护促利用,以利用促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在条例的设定方面,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政审批条款,简化了审核程序和条件,在内容上适度增加了利用的条款。

三、在认定方式上,明确了评审机构,明确了申报或推荐工业遗产的相对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

四、在认定条件上,明确了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遗产和推荐纳入工业遗产的范围及重点。 建国前的保定民族工商业,建国后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可以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遗产;建国后具有突出特色的地方非国有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推荐的范围;注重了物质工业遗产(建筑、产品)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工艺、技艺)的双重保护与利用。

五、在保护措施上,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能。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制定财政、融资、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引导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与其他地市的保护条例相比,去除了不利于工业遗产利用的束缚性条款,优化了保护条款,明确了保护方向;制定了工业遗产保护代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提出了权属变更、破产清算、危机处置等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的方法和措施。

六、在利用方式上,更加灵活多样。 工业遗产保护很多条款参照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文物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文物在保护和利用方面由于其特殊性约束条件较多,而工业遗产在保护和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可以更加灵活、更加因地制宜。在保护方面,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应当对建筑物主要外观特征、结构形式进行整体保留,并进行修缮、维护。尚在使用中的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利用方面,可以建设创意产业园、主题博物馆、主题文化广场、遗址公园等多样化的展示利用方式,形式灵活、内容宽泛,赋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更多的权限,来激发的他们保护利用工业遗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七、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各方责任。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细责任,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也产生了强烈的震慑。

答疑解惑

记者:工业遗产的普查与认定工作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请问保定市有多少处工业遗产,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其国: 保定市目前到底有多少处工业遗产,这需要在全市开展工业遗产大普查后才能形成相关数据。近期,我们将组织开展第一次工业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工业遗产现状进行全面摸底。我局与河北大学相关院系签订委托协议,依托大学的专业力量统一组队,开展普查工作。制定详细的普查方案,先对主城区进行实地调查,形成经验后再对其他县(区、市)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结合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推荐情况,提出保定市市级工业遗产建议名录,报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审定,最终报市政府公布。工业遗产的普查工作将定期开展,届时将有更多的工业遗产纳入市级工业遗产名录,纳入保护与利用的范围。

记者:请问《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出台对保定来说有何特殊意义?

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其国: 这部法规的正式出台得益于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参与起草人员的不懈努力;更得益于广大涉及工业遗产的工厂和个人的鼎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出台,是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保定市工业遗产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条例》的出台,将为规范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有序运行、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和基础的引导作用,有利于调动全市工业遗产相关产业和人员的积极性,为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这部法规是我省第一部工业遗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全国第三部(黄石和铜陵已经公布实施),在保定市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问工业遗产公布后,工业遗产的保护如何监管,如果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该向谁举报?

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其国: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所有权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我们将以协议的形式来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修缮,所需费用由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业遗产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实施与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责任的;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记者:请问非物质的工业遗产应如何保护?

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其国: 保定有很多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具有较高价值,很多老商号也是闻名全国,这些都可以纳入工业遗产的保护范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等非物质工业遗产应当做好工艺流程等相关档案资料的保护,注重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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