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擅自增设、更改条件的;
3.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谋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发文,国发〔2005〕42号)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擅自增设、更改条件的;
3.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谋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无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二)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发文,国办发〔2005〕18号)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第四段: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擅自增设、更改条件的;
3.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谋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1.受理责任:公开办事指南并及时更新,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相关信息依法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责任:公开办事指南并及时更新,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相关信息依法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