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和重新核定公布
第一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大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经市文物旅游局牵头会同湘桥区、枫溪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联合推荐,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同意将“郑厝巷蔡宅”等33处文物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列为潮州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重新核定“象埔寨”等29处文物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二)为潮州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一、第二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重新核定的第一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保护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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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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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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