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娄底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全社会用电安全,提升供电可靠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及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能源局关于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按国网娄底供电公司申请,我们依法划定并公示娄底市2025年公用输配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人员及装备,建立完善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电力企业为履行主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职责,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等相关工作,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电力企业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周密部署,对辖区内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公告的已建电力线路开展一次认真梳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包括名称、产权人、建设地点、电压等级、线路长度、起点终点位置以及线路途径行政区域、投运时间、保护区范围等要素),对于专变专线用户所有的电力设施,电力企业也应配合做好信息收集、资料填报、沟通联系、情况报告等协同工作,及时梳理需要申报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按电压等级向电力设施产权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
二、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
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有序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其中 10~35 千伏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公告工作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电力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及时完成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于 15 日内在相关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结束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并督促各电力企业依法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对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投运的电力线路,原则上应于 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电力线路应同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开展情况应在每年 11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委能源科。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当由项目建设业主填报《娄底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经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其所需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在电力设施投运前,应将安全隐患排查列入验收环节,认真核查、评估电力设施周边的交通运输、基建塔吊、土方作业等隐患影响,在没有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方案前不得投运;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在电力设施投运前,还应加强宣传力度,以多种方式将投运的时间、设施性质及电压等级、防护要求等必要信息公开告知周边用户及广大群众。
各供电企业及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要加大对电力设施运维管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不断改进并落实巡查、处置、抢修和报告等相关措施,定期开展电力线路通道等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砍青扫障工作,及时消除山火等安全隐患,定期梳理并建立风险隐患清单,限时整改销号,对重大风险隐患要逐级报送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要提高电力设施巡视检查频次,对非法附挂通信线缆、违法违规建设作业、窃电违规用电及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行为,要及时做好固定证据(影音、数据等)、收集信息(项目单位、人员姓名、设备等)、书面报告等工作,依法申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自身运维能力有欠缺的专变专线电力用户,应聘请专业电力代运维公司使用智能在线监测等新型运维技术,进行电力设备代运维,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三、切实开展电力保护执法监督
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娄发改能源〔2022〕42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各部门联动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电力企业对辖区内电力设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非法附挂通信线缆、违法违规建设作业、窃电违规用电及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危险源得到事前控制,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附: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