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军:让患者隐私保护成为医务人员行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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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0 23:18

管仲军:让患者隐私保护成为医务人员行为自觉 | 关注“民法典宣传月”③

2025-05-14 09:02

发布于:山西省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按照2025年全国卫生健康法治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聚焦“患者隐私保护”主题,推动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中小卫围绕卫生健康权责,从不同角度阐述民法典之于推进医患关系法治化的重要性。

民法典独立设置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民法典的系列规定既是“紧箍咒”,为医疗行为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更是“助推器”,持续推动着医疗行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创新转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高度重视患者隐私保护,建立了全方位、多维度、多层次的隐私保护体系,织密了“从临床、教学、科研活动到管理活动,从决策、临床、医技部门到辅助部门”的隐私保护网络。

建章立制 维护患者权益

民法典颁布后,宣武医院适时制定、修订、更新了患者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条款。

医院推出保护性医疗制度。医院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恪守保密准则,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的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

医院修订护理质量管理评价办法。医院要求,在门急诊、住院病区、产房、血液净化室、手术室等所有涉及患者护理的场景均开展“尊重患者权益”评价,评价结果计入每月护理质量成绩与绩效成绩。

医院制定多项患者隐私保护措施。医院提出,在门急诊分诊系统中,屏蔽患者全名(如王*亮,张*),避免泄露患者姓名。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避免谈论患者的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严禁将患者的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传播给与患者诊疗无关的人员;对于传染性疾病及家属要求暂时隐瞒的恶性肿瘤等疾病,在查房及床旁交接时避免公开诊断信息。在病房为患者更换衣物、翻身和行床旁治疗时,如需暴露患者身体的,应拉上布帘或放置屏风;在检查室或治疗室行诊疗活动时,如需暴露患者身体的,应做好隐私保护措施,操作时应关门;男性医务人员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涉及患者隐私的见习等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知相关内容。除医疗、科研、教学行为需要,不得擅自查阅非本人主管患者的病历资料;在病历复印中,将患者本人身份证作为判定标识,坚决保护患者病历资料。

医院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医院高度关注涉及患者隐私的投诉,以患者诉求为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发现问题后立行立改。属于医务人员个人认识问题的,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认识水平和依法执业能力;属于科室管理或系统问题的,强化系统改进,力争“回应一个诉求、解决一类问题”。

为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力度,医院除作出正向规定外,还设置了警示性条款和责任条款。例如,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设置水印,即时显示登录人员的工号和查阅时间等;一旦医务人员违反患者隐私保护制度进行违规拍摄传播的,将可利用系统进行溯源。

强化培训 提升法律素养

为持续提升医务人员法律素养,落地落实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要求,宣武医院从宣贯教育、入职培训和日常培训等多个方面开展覆盖全体医务人员的法治教育活动。

年初,医院层面制定年度法律法规宣贯教育计划,要求各部门、各科室按季度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活动,并结合重点工作不定期开展专项自查活动。此外,医院结合舆情热点、接诉即办线索等,及时进行普法教育,强化全员红线意识。

新员工入院时,医院组织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树立员工依法执业、依规执业理念。其间,重点解读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从源头提升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和水平。

每年,医院常规性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将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要内容,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提升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规范执业能力,在院内形成尊重患者权益、保障患者权利的良好氛围。

经过多年积累,宣武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显著提升。一是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医院建立了覆盖诊疗全流程的隐私保护制度,从患者建档、挂号、就诊到病历管理,均明确了隐私保护的具体要求。二是协同机制有效运行。医院建立了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信息中心等多部门协同的隐私保护机制,各部门分工明确,共同落实隐私保护措施。三是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医院在隐私保护技术方面进行了多项创新,如通过加密技术保护患者数据,确保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四是隐私保护成为医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将隐私保护融入医院文化,医务人员将其视为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宣武医院,患者隐私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成为医务人员的行为自觉。未来,医院将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深耕患者隐私保护工作,探索更多创新举措,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更加舒适的就医环境,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点击民法典

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文: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党委书记 管仲军

编辑:宁艳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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