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5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11-25 09:56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0-28

 

2025-10-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石化、化工、涂装等行业将面临新增税负压力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0-31

 

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监测数据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企业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一旦造假,个人与单位同步追责,可并处2万–20万元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甚至从业禁止。

 

自动监测

 

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企事业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自动监测必须:

1、按排污许可证或行业规范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2、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发现数据异常2小时内报告并修复,否则即视为“未保证数据真实” 。

 

手工监测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手工监测需要记录生产负荷、治理设施运行等工况信息,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未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即属违法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0-22

 

2025-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5年版)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编制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5年版)》,现予公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江苏等多省已落地“用水效率达到国家先进值+采用目录技术”可减免部分水资源税,节水项目回收周期缩短。

 


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9-12

 

2025-1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企业的强制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形,以及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于两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形,以及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发现本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强制报告义务——“2小时内双通道”

1. 发现或高度怀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单位须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并同步向所在地疾控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禁止迟报、瞒报。

2. 法律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经调查不属事件的,企业及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干预、拖延报告将被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9-12

 

2025-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1、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公布)在道路运输环节实行许可管理。

2、承运方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

3、发货方、收货方新增“双查验”义务:发货方须查验承运方准运证及运输容器,收货方须查验准运证、运输记录及铅封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相关单据 。

4、运输容器应喷涂食品专用标识,专车专用,严禁装运非食品物质,并应及时清洗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9-26

 

2026-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需要配备安全总监的情形

 

第七条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成“硬指标”:

1、企业层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总监;鼓励二级及以下企业同步配备。

2、项目层面:只要满足:

a、现场峰值500人以上

b、房建面积≥10万㎡

c、市政合同价≥4亿元或隧道/轨道连续长度≥4 km三者之一,必须设项目安全总监并独立设机构。

 

安全总监成“硬指标”:

1、企业层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总监;鼓励二级及以下企业同步配备。

2、项目层面:只要满足:

a、现场峰值500人以上

b、房建面积≥10万㎡

c、市政合同价≥4亿元或隧道/轨道连续长度≥4 km三者之一,必须设项目安全总监并独立设机构。

 

安全总监的要求

 

第八条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 年。

 

注册安全工程师成为“准入门槛”:

企业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均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类)”执业资格,且在本行业安全管理满3年。

 

注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 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全线提高:

1、房建:1–2万㎡至少1人,2–5万㎡至少2人,>5万㎡至少3人,每增5万㎡再增1人;

2、市政:5000万元以下1人,5000万–2亿元2人,>2亿元3人起,每增2亿元加1人;

3、分包:作业人员50人以下1人,50–200人2人,>200人3人且≥施工人员总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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