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姐姐法律讲堂丨《妇女权益保障法》人身和人格权益篇修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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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4 03:53

2023年,防城港市妇联与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继续携手合作,开展防城港市“金花姐姐法律讲堂”暨《妇女权益保障法》大宣讲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儿童学法、用法、守法,帮助她们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传播法治正能量。

大家好,欢迎来到金花姐姐法律讲堂,我是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的黄诗惠。

我们都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于1992年首次颁布,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30日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劳动保障、结婚生育、财产分配等多方面权益。最大的改变从章节结构即可看出,新法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特别突出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尊严的重视和尊重。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此次修订在妇女人身权利方面有哪些亮点?与原来相比,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

亮点一:

强调妇女自主生育权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通过法条对比可以发现,新修的法条增加了对身体权的保障,最主要的就是自主生育权,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生产时,妇女可能陷入虚弱的境地,不乏有家属与产妇的意见产生分歧的情况,因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的价值在于,其规定医疗机构在生育手术、特殊检查等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除非出现产妇昏厥等不能表意的情形,凸显了对妇女生育自主决定权的保护与尊重。

亮点二:

完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救助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该条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除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外,新增了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即及时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如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亮点三:

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性骚扰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新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衔接了《民法典》,一方面细化了“性骚扰”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犯、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用人单位方面,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活动、采取保卫措施、设置投诉渠道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同时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法第八十条也完善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亮点四: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那么,如果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住宿经营者将会遭受哪些处罚呢?

首先要承担行政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五: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此之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配偶一方存在家暴情形且危害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婚姻家庭关系里,而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便在恋爱交友关系中,如果有法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为妇女在亲密关系中的人身侵害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保护,给予女性更多安全感。

可以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时俱进,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当下妇女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法律解决路径。好了,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之后还会为您带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劳动保障、财产分配等领域的新修亮点解读,欢迎您继续关注金花姐姐法律讲堂。下期再见!

原标题:《金花姐姐法律讲堂丨《妇女权益保障法》人身和人格权益篇修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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