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之网愈织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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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1:18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新时代,我国涉未成年人立法加快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通过加强网络保护、防治校园欺凌、强制报告制度等手段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全国各地积极修订未成年人相关地方条例。北京、山西、山东、安徽、湖南等地新的未成年保护条例均已修订完成。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让守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之网越织越密。

“司法解释+地方立法”预防性侵犯

12月21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隔空猥亵”案例,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据悉,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雄通过社交软件先后添加被害人齐某某、黄某某等8名未满8周岁幼女为好友,在以分享游戏、共同兴趣爱好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通过发送裸体图片、视频通话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性侵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频发。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5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年均上升3.6%。其中,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

经两年的调研、论证,今年5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在6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16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

部分地方也将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纳入到地方立法体系中。

11月26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防性侵害设立特殊保护专章,对防性侵害教育、性侵害行为的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查询、受害人的医疗救治、生活教育保障作出了规定。

其中明确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立法细化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欺凌的事件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欺凌事件一旦发生,无论是实施暴力还是受到暴力对待的孩子,都会引发相关家庭的痛苦和不幸。

12月4日,广东省阳春市八甲中学发生的一起“三人殴打一人”校园暴力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此事之所以引人瞩目,主要是因为被打者伤情极重。据受害学生廖某某家属透露,该生送医后一直没有恢复意识,目前仍处于生命危险当中。6日,阳春市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证实了主要打人者江某某在同班同学黄某某的协助下,“手持扫把棍敲打廖某某后脑部”“用拳头快速打了几拳头部”的情况。目前,此事已列为刑事案件,移交至阳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校园欺凌事件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对此,多个地方立法细化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

前文所述《办法(修订草案)》中细化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被认定为欺凌行为。

对于欺凌行为的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指出:学校发现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开展调查,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协同有关机关做好协调和疏导工作,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就近转入其他同类型的学校。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校园欺凌惩戒措施也作出明确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参加特定校内服务活动、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适当的管理教育和惩戒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6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着重强调了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识别和应对处理能力,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同时也对学生欺凌的报告、保护、认定与处理作出规定。

近年来,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活动受到不少青少年喜爱,但部分掺杂了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并不适合青少年参与。文身、医美等服务也呈现出客流低龄化特点,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不少地区注意到这类新型问题,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对此类问题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将在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上述新问题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对文身美容服务也进行了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对特殊儿童予以“特别保护”

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共同发布了《2020年中国儿童人口状况:事实与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留守儿童规模6693万人(其中城镇留守儿童2516万人,农村留守儿童4177万人)。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均设立了“特别保护”,针对留守、困境未成年人设置具体保护条款。要求学校、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为留守、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帮扶和救助。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帮扶还提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建立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还应采取措施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省镇江市出台全国首部未成年残疾人保障地方性法规。

11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共有17条,内容包括了残疾预防、教育保障、社会保障等重要问题。

对于保障未成年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要求,开展未成年残疾人入学评估,经评估后能够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残疾人,学校应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校就读的未成年残疾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服务。

为保障未成年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提出减免未成年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费用等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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