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法国法律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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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8 03:36

  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和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仍有差距,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法国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人的过错为必要,因此其在严格责任的采用上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但动物侵权责任是个例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或者健康,或者损坏物的,动物饲养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损害由规定用于动物饲养人的行业、职业活动或者生计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饲养人在监督动物时尽到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尽此注意损害也会发生的,赔偿义务即不发生。”由此可知,饲养动物的人要负严格责任,但是为了生计而饲养动物的人只负推定的过错责任。同样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形式的还有《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以合同为动物饲养人承担对动物实施看管的人,对动物以第833条所称方式加给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责任。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尽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尽此注意损害也会发生的,该项责任即不发生。”

  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法在动物侵权这一领域采纳了更为广泛的严格责任。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时间内,对该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不论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因为责任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是一种严格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第1385条只适用于动物的积极行为引起的损害,如果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只有消极被动的作用,则其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可见,法国法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原理上采纳了积极行为说,这有可能导致对保护受害人的不利。

  针对两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差异,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说明。如果一只狗趴在地上绊倒了客人,致使客人受伤花去医药费。在法国,狗的主人不需要负责,因为法国法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原理上采纳了积极行为说,这就可能导致对保护受害人的不利。而在这一问题上,德国采取了和法国截然相反的态度,如果来访者被躺在地板上的狗绊倒而受伤,主人需负严格责任,负担侵权责任,这在德国威斯巴登地方法院1992年7月23日的判决得到了体现。

  德国和法国两国的法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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