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若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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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3 23:40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情况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新出台《条例》内容的有关亮点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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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列》总则,采用概括与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明确,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外,强迫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等性侵行为以及实施经济控制和剥夺财务等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二)跟踪、骚扰、侮辱、经常性谩骂、威胁、恐吓、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三)强迫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四)实施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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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上,为真正统筹、协调各部门有效完成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的职责,其中针对学生的特殊地位和用人单位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学生教育内容和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

《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等教育内容,根据学生、幼儿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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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避免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无门,提出了首接责任制;

《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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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接警处置流程和出具告诫书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应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在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及时出具告诫书。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条例》第28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家庭暴力事实清楚,而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五)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六)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七)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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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优势,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条例》提出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规定。

《条例》第35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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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出现“有令不行”的状态,《条例》增加了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定期回访的内容。

《条例》第38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定期回访,监督被申请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

原标题:《【巾帼普法】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若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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