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凤检刑诉〔2023〕81号
被告人张虎,男,*族,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号,住址同上。2023年6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丹凤县公安局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7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9月1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虎酒后驾驶陕HV****号小型轿车,沿丹凤县县城江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威尼斯”酒店前时,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身旁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并致余某某受伤。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张虎血醇浓度为205.32mg/100ml,属醉酒状态。2023年9月20日张虎与余某某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共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张虎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斌
检察官助理 屈江坤
2023年12月14日
注:1.被告人张虎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