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赵琮:迟夙生律师手机被扣事件的三点思考

原创 赵琮 蓟门决策Forum

赵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3年11月6日晚,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在微博发布《关于迟夙生律师突发就医情况的通报》,透露该所迟夙生律师当天在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出庭辩护时,于开庭前拍摄法庭空镜,导致手机被扣押,后与合议庭、法警等人产生争执,导致突发心脏疾病被送入医院抢救。次日下午,宣威法院院长到医院看望迟夙生律师,归还手机并向其致歉。
现年67岁的迟律师曾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法律界颇具知名度,其权利受侵犯一事备受同行关注。或许是迫于舆论压力,11月9日,宣威当地媒体发布《记者回溯“迟夙生律师突发就医情况 ”事件全程》一文,试图还原事情经过,宣威法院还在文中表示“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也应当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共同促进律师和法官的良性互动,凝聚法治建设合力,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该案,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但迟夙生律师却公开表示,该报道并非事实真相。
近日来,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因电子产品问题遭遇的不公对待的事件频繁出现,如非国产电脑不得带入法庭、不得带入看守所等,引发了公众对法庭规则、律师执业保障的广泛讨论。笔者无意评判迟夙生律师和法院争执的是非经过,仅在此思考此事中的三个法律问题:律师的手机可否带入法庭?法院所称的庭审活动是否包括庭前?法院是否有权扣押迟律师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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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可以带入法庭
手机几乎是职场无时无刻不伴随使用的通讯工具,倘若需要禁止其被带入法庭,法规中定会予以单独明确。但笔者检索发现,现行法律规范并未禁止参与庭审的人员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明文规定了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清单,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其中并未提到作为电子产品的手机,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不具备与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同的危害性。也就是说,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辩护律师将手机存入屏蔽柜中,是超越法规对律师创设义务。
迟夙生律师在事发前一个月曾在个人微博表示:“在云南宣威法院持续开庭一个月,手机不准带入法庭,无论是开庭的时候还是休庭的时候均不可以让手机出现在法庭中,有急事儿的各位稍安勿躁,加我这个微信号,晚上休息的时间统一回您。”宣威市人民法院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对手机持绝对禁止态度,阻碍了庭审参与人员的正当权利行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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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活动不应包括庭前
迟夙生律师在开庭前拍摄法庭环境,不是违反法庭纪律、应当扣押手机设备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该规定从侧面印证,手机不是被禁止带入法庭的物品。
根据上述条文,禁止录音、录像、拍照的对象是“庭审活动”,正式开庭前、休庭结束后,都不再是庭审活动,宣威法院将律师踏入法院大门或迈入法庭的时刻作为庭审活动的开始,与常理相悖。
此外,《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明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法槌落下的一刻,才是庭审活动的真正开始。庭审活动开始前,迟夙生律师拍摄法庭环境,拍摄被告人座椅被无故替换为带有戒具的审讯椅之情况,亦不属于“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对法庭安全、法庭秩序、正常审理进程没有任何干扰,不具有实质危害性。
笔者注意到,无论是迟夙生律师本人、其执业律所的表述,还是宣城融媒等官方通报,均认可迟夙生律师的手机是在法院提供的、专门用于存放手机的屏蔽柜中被司法警察拿走扣押。这进一步说明迟律师在正式开庭前主动将手机放入法院指定的场所,最大限度配合法院要求,并没有违反法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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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程序违法
宣威官媒发布通报中称“按照有关程序,在宣威市公安机关的见证下,宣威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用备用钥匙打开手机柜……将手机交合议庭存放于保险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法院有权直接处理。而对于迟律师开庭前拍摄法庭环境的行为,对正常庭审秩序没有任何干扰,而当地公安机关会在中午休庭前赶至宣威法院、见证扣押手机的行为令人不解。
另据迟夙生律师自述,除扣押手机外,个别合议庭成员还嘲讽律师、阻拦其走出法庭。很显然,法官的做法违背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构成对律师权利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明确:“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确需司法警察当庭对律师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关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近期多名律师与当地司法机关因电子产品出现的争议,正是律师执业权利缺乏保障的直观体现。律师和法官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共同恪守职业规范,维护个案公正,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理想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