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77条,总体内容贯穿了公路安全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条例》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车辆超限治理制度。《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运输活动,护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比如,为解决近年来各地反映跨省大件运输中存在不便民的问题,《条例》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即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跨省超限运输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极大地便利了申请人。
关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条例》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制度;二是集镇规划控制区制度,《条例》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通过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降低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标准;三是其他保护区域,如桥梁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严格限制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害性活动,公路周边一定区域严格监管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关于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条例》在总结各地探索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关于农村公路保护。《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关于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二是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当然,公路管理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成功经验,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抢通修复公路。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三是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将武警部队力量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四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公路状况,提前安排出行计划妥善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尽量减少由于公路突发事件给出行带来的不便,《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记者丁厚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