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行动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纠纷案件,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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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20:36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人们生活带来不便同时,又可能引发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二中院在对疫情涉及的刑事法律、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梳理、研判的基础上,今天,在互联网上首次召开“涉‘疫’纠纷案件法官说”主题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审判实践,提示百姓、企业和相关单位依法行事,理性维权。

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信息量满满的通报会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刑事法律

刑二庭副庭长 陈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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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地,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相关精神,对疫情期间的违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要从速从重打击。那么,疫情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都有哪些呢?在此,给大家作以简要介绍。

根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和文件,下列四类人员(主体)的不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一是确诊及疑似患者;二是有防疫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从事疫情物资生产、销售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四是一般群众(主体)。主要涉及21个罪名。

一、确诊及疑似患者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行为:确诊患者及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2.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最高刑罚:死刑。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犯罪行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公务罪

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协助防疫工作的街道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最高刑罚:三年有期徒刑

(四)故意伤害罪

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最高刑罚:死刑

(五)寻衅滋事罪

犯罪行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最高刑罚:十年有期徒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等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的犯罪

(六)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犯罪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

最高刑罚:三年有期徒刑

(七)传染病病种、毒种扩散罪

犯罪主体: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犯罪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

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八)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犯罪主体:负有疫情防治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最高刑罚:十年有期徒刑

(九)贪污罪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等

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

最高刑罚:死刑

(十)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最高刑罚:无期徒刑。

(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体:防疫物资经手管理人员

犯罪行为: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三、市场经营主体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主体:防疫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犯罪行为: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最高刑罚:无期徒刑

(十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犯罪主体:药品生产销售企业

犯罪行为: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最高刑罚:死刑,无期徒刑。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犯罪主体:医用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犯罪行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最高刑罚:无期徒刑

(十五)非法经营罪

犯罪主体:卫生、民生物资经营者

犯罪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刑罚: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六)虚假广告罪

犯罪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刑罚:二年有期徒刑

(十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

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最高刑罚:三年有期徒刑

四、一般主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十八)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犯罪行为: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最高刑罚: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犯罪行为: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寻衅滋事罪

犯罪行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刑罚: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犯罪行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向他人出售或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提供感染患者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此外,一般群众暴力、威胁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措施,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也可构成妨害公务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此,我们提示相关人员及广大群众: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

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建议

民二庭副庭长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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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市场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可以预见,因此次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将会陆续进入司法程序。近日,我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行了研判,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以妥善办理涉“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类型

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及使用情况,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民用类。此类房屋以承租人自住为主,主要为住宅租赁;

二是商用类。此类房屋以承租人生产或经营为主要目的,常见的如宾馆、餐厅、电影院、KTV、商场、超市等;

三是办公仓储类。此类房屋一般多为商业用房,亦有部分住宅类房屋,承租人以办公、仓储为主要目的。

二、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受疫情防控的影响亦各不相同,一般来说,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基本没有影响。比如部分住宅类房屋,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疫情防控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没有任何影响。

二是稍有影响。因疫情防控需要,部分企业延迟复工,部分工厂停产停业,导致部分办公用房和库房暂时闲置,承租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租赁房屋。

三是有较大影响。对于容易造成人员聚集的行业,此次受疫情防控影响最大,比如餐厅、宾馆、电影院、KTV、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客流大幅下降、收入骤然减少。

四是有根本影响。实践中,存在部分租赁合同因疫情防控,根本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履行的必要,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比较典型的如北京的庙会商铺租赁,因疫情防控导致庙会取消,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三、疫情防控引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类型

根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影响,结合2003年因非典疫情引发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型,此次疫情可能导致如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是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此类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疫情防控期间,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导致出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二是承租人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此类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因疫情防控需要,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赁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承租人主张因疫情防控导致其经营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成本过高,起诉要求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三是承租人起诉要求减免租金的纠纷。此类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赁房屋,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负担过重,压力过大,故起诉要求减免租金。

四、妥善处理涉“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及时通知,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不可抗力寻求救济,免除责任,应当将合同因疫情导致的履行障碍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以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障碍的证明文件。

(二)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从促进合同继续履行的角度出发,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发生之后,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承租人先行交纳租金,防止因己方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然后再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

(三)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对解除或变更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无论当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减免租金,都应当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涉疫情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有关疫情发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证据。比如,政府针对疫情发布的相关政策,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入院治疗的证据;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停产、停业以及经营收入骤减的相关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协商沟通的,应保留相关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

(四)谨慎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

合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亦应谨慎选择请求权基础,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而确定是要求变更合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防止请求权基础选择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在疫情仅是对承租人的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此时,承租人基于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减免租金的请求更为现实和合理。

小区(村)封闭管理系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必需

民三庭副庭长 孙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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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早日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多地相继出台相应措施,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减少人员流动,避免社区内交叉感染、聚集性感染的发生。

小区封闭管理实施以来,在各级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居民的积极配合下,有力阻断了疫情传播。但也有个别人员不配合小区管理,拒不出示出入证,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和车辆检查,不执行禁止快递上门取送件的要求,还有房产中介等外来人员要求进入封闭管理的小区,上述问题给防疫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那么,采取这种封闭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民是否应该配合小区进行封闭管理?我们就此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一、对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一项或者多项”等应急处置措施。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及多样的传染方式,小区作为人员密集居住生活区域,容易造成病毒的扩散,聚集性病例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危险场所,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2020年2月9日,北京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严格小区(村)封闭管理,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居住人员和车辆凭证出入,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封闭措施。社区传播疫情时,视情况对住宅单元楼门、小区等实行封闭式隔离。快递、外卖等人员送至小区指定区域,由客户自行领取,设置指定区域应避免人群集聚。

因此,为严格控制疫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要求居住人员和车辆凭证出入,接受体温检测和车辆检查,禁止快递上门取送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居民委员会有权执行小区封闭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有权执行小区封闭管理措施。小区封闭管理,是居民委员会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传染病防控活动的具体措施,是一种群防群治的防控形式。

三、配合小区封闭管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遵守小区封闭管理规定,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相关提示和建议

一是给社区工作人员的建议。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是政府针对当前疫情情况而依法作出的有效举措,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要注重科学防控,耐心细致开展防疫工作,积极采取便民措施,既要规范防控到位,又要满足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例如,在小区入口附近设置快递点,由小区物业组织专人管控,配送至小区指定区域,由客户自行领取。

二是给社区居住人员的建议。一方面要提高疫情防范意识。凭证出入,接受体温检测和车辆检查,禁止快递上门取送件,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但大家也要充分认识到,这是切断疫情扩散蔓延渠道的有效措施,是疫情期间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线。另一方面,配合小区封闭管理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社区居住人员应主动配合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封闭管理,如违反小区封闭管理的相关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用工的

影响和建议

民五庭副庭长 窦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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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广大群众相关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或依法合理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我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用工的影响进行了专题研判。下面,我简要介绍下相关情况。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用工带来的影响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的压力增大。新冠肺炎疫情下,社会需求受到影响,面对面交易骤减,不少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但工资、房租、税费、贷款均要继续支付。虽然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保,允许缓交公积金,但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完全恢复营利能力的用人单位将会面临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的压力。其中以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型等为特点的中小企业,由于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在企业经营陷入困难的情况下,劳动报酬的支出对于中小企业的压力尤为突出。此外,复工复产的用人单位还需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劳动者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负担。

2.部分用人单位面临需要裁员压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在无法以较低成本融资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缩减业务规模、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等措施以降低成本,谋求生存发展。如仍不能解决问题,往往会进行经济性裁员,乃至决定提前解散企业,或申请破产。相比于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中小企业因规模小、经营风险大,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现象,部分中小企业在采取停工停产、经济性裁员等方式仍无法正常经营后,面临破产或者提前解散的压力会更为突出。

3.应对复杂用工管理问题的能力受到挑战。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用人单位复工时间推迟、劳动者到岗人数减少、灵活用工需求加大。疫情防控下,风险人员识别管理、灵活用工安排、绩效考核改进、劳动安全保护等用工管理事项千头万绪,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待岗等需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实操落地,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需分类细致处理。其中,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对粗放,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手段相对单一,应对复杂用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明显不足。不少中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诉求不一,宣传教育及疫情防控难度大,企业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人员,在具体事项处理上简单粗暴,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要相互协作,灵活用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应相互协作,采用多样化灵活用工措施,如错时上下班、轮岗轮休等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协作、在线培训等方式,也可以与相关用人单位协商,采取“共享用工”等方式缓解短时用工压力;同时,以疫情防控为契机,苦练内功、提升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2.要用好帮扶政策,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面临的困难是暂时的,国家也给予了各项帮扶政策,用人单位要利用好阶段性减免社保、失业保险返还、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更要积极争取各项针对税费减免、信贷帮扶等帮扶措施。同时,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充分考虑劳动者面临的生活困难,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合法权益,尽量做到少裁员、不裁员。比如,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确需裁减劳动者的,应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3.要加强沟通协商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用人单位应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与劳动者就特殊时期的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广泛协商,并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应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对劳动者的建议

1.要深刻理解与用人单位系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劳动者要知道如果用人单位因此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利益就无从谈起,因此对于受到疫情影响而面临巨大经营压力的用人单位,要给予理解。对用人单位迫不得已采取的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停岗、提前休假、轮岗轮休等措施,要尽可能克服困难、全力配合、共渡难关。

2.要全面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于受到疫情所引发的生活困难、工作难题等问题,要积极向用人单位反映,展开沟通协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凝聚力量解决劳动用工方面的困难。

3.要尽力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劳动者要正视用人单位面临的经营困难,合理化表达诉求,对于用人单位受到疫情而采取的缓发工资、减少劳动强度、调整工资标准等举措,尽可能避免通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共同商定合理的工资支付计划,要尽可能通过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与用人单位共同构建疫情防控情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

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网购

生鲜产品质量纠纷及建议

民六庭副庭长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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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出门、少聚集”成为共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下单方式购买生鲜产品。对此,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销售商家、消费者该注意哪些问题?对此,我院专门就此进行了研判。

一、网购生鲜产品可能遇到的问题

1.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各商家的资质、运营经验、供应链水平等不尽相同,所提供产品价格、质量、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有所差异。特别是临时搭建起的购买平台,比如微信群等,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限。

2.生鲜产品举证难。《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生鲜产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标的物不在其控制范围内,因此消费者很难对交付之前的产品情况进行举证。

3.是维权路径不畅通。因订单激增,服务平台系统不完备以及售后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消费者在遭遇诸如缺斤短两、变质、过期等问题时,双方可能无法及时沟通解决。

二、网购生鲜产品涉及的法律问题

1.消费者可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1)合同之诉。消费者维权落脚点多围绕退款,即解除合同和合同解除之后的履行利益损失赔偿问题。消费者与谁缔约,是否约成,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纠纷双方关注的主要问题。合同违约责任多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

(2)质量侵权之诉。消费者在产品消费、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被诉主体多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

2.生鲜产品的质量责任

(1)责任主体。消费者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应满足如下构成要件: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产品缺陷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诉请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择一而为。

(2)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多以明知,应知为构成要件。《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对网购商家的建议

1.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由于生鲜产品具有难储存、易腐烂等特征,商家应从供应链、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入手,确保产品质量。同时,还应标注完备标识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悉产品真实情况,减少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2.不可盲目接单。一般情况下,用户下单、商家接受订单之后,合同已成立,商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因此,商家要综合考虑产品供应、配送人力等情况,不盲目接单。

3.做好售后服务。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售出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售出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且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电商应认识到售后服务的重要性,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初期就及时沟通处置,能有效化解产品纠纷。

四、对网购消费者的建议

1.选择专业平台。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平台、商家。这类电商一般货品新鲜、供应品质较高、售后有保障。尤其在购买对仓储、配送有特殊要求的生鲜产品时,消费者更应谨慎选择购物平台、商家。

2.理性按需下单。在选购生鲜产品时,消费者应通过购物页面等途径阅读了解产品详情,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重量等信息。对于诸多生鲜产品易腐坏,长时间囤积可能有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生鲜产品前要充分考虑,按需下单,不可盲目“囤菜”,减少浪费。

3.提高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鲜活易腐的商品不在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范围之内。因此,在下单前,消费者要明确产品能否退换、退换方式及期间等。在签收订单时要及时进行产品查验核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留存证据,与客服进行沟通协商;也可拨打12315或选择到法院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此外,应注意留存固定支付凭证、订单信息、平台对商品的详细介绍、客服聊天记录,配送单据、发票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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