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布第四季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1 22:27

2023年丽水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民生实事项目,打造“法援惠民生”系列活动品牌,2023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98件,案件涉及农民工1746件,妇女609件,未成年人619件,老年人354件,残疾人128件。中心共接待来电来人法律咨询6898人次,解答12348来电咨询14323人次,满意率达98.6%。办理“法律援助市域内 100%通办”案件69件。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作用,现发布丽水市2023年第四季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人身损害无法受偿 法援中心一援到底

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徐某人身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某物业公司的环卫工人陈某在工作时被金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撞倒致当场死亡。金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2023年2月,经受害人家属徐某申请,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对徐某提供法律援助,确定由法润丽水委员工作室的委员李欣律师担任徐某诉讼代理人,帮助其诉讼维权。

接到指派,李欣及时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侵权人金某赔偿人民币85万余元。但本案进入执行后,金某名下除一处暂时无法处置的安置房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终本。

据受援人徐某陈述,陈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该公司为环卫工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之前已经向物业公司主张过赔偿但遭到拒绝。2023年5月,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李欣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向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理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合理损失35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告已经向侵权人金某主张了赔偿并取得赔偿判决书,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8月29日,李欣继续接受指派参加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过交通事故一审诉讼、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四个程序,最终帮助受援人获得赔偿。

案件点评

《民法典》1192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含义并非两种救济途径只能择其一,受害人的债权没有在之前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得以全部实现,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本案受害人家属通过法律援助首先向侵权人主张了赔偿,但碍于对方经济条件差,受害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法律援助未止于此,通过梳理受害人工作情况,法援中心基于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再次予以援助。案件几经波折,受害家庭的损失最终得以全部实现。

案例二

法援支招财产保全 护航群体性农民工维权

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为48名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2023年效益下滑,并在11月26日暂停生产。企业的很多设备陆续被运走,企业法人无法联系。刘某某等48人系工贸公司员工,总计工资近50万元未发放。因上述情况找到辖区乡镇劳动监察大队,希望帮忙督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因48名农民工中有部分人员已超年龄,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安抚工人情绪,积极引导群体性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11月28日,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三名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司法所为48名农民工提供上门服务,并提前指派律师介入。经当场审查,刘某等48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吕倩倩、陶思卉两位律师办理。

当日,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在简化申请材料、受理审批程序的同时,要求承办律师同步开展谈话笔录制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起诉书撰写等案件办理工作。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从上午十一点到下午五点,整整6个小时,全程完成48人的法律援助申请、48人的诉讼准备工作。之后,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调解,农民工与企业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11月30日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48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12月1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工贸公司的相关资产。12月19日,48名农民工全部收到了拖欠的工资报酬,共计46万元,该案在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大队、人民法院的通力协作下,圆满画上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农民工欠薪案件。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提供上门服务的同时,压减申请材料、压缩办理实现,一律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指派律师提前介入,真正畅通群体性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承办律师分工合作,充分研究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诉讼途径和申请证据保全的代理思路,最终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以20多天的时间,快速化解了该起48人的讨薪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

丧子老人生存难 法律援助来维权

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金某某系被告潘某某的奶奶,系潘某(已故)的母亲。2022年1月5日,在丽水市莲都区汽车西站公交场站内,丽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右转弯行驶时,与场地内行走的潘某发生碰撞,将其卷入车底,造成潘某当场死亡。潘某意外去世后,获得赔偿金180万元,该款项全部被被告潘某某和王某某(潘某妻子)领走。

2022年3月14日,被告王某某向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于2022年5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当事人王某某与潘某某母子一次性拿出人民币18万元给当事人金某某;当事人金某某自愿放弃对潘某所有遗产继承份额的继承权;潘某的所有遗产归当事人王某某与潘某某母子二人所有。”现已过去一年多时间,经金某某多次催讨,两被告拒绝履行给付义务。

金某某提起诉讼后,经过多次协商,被告终于在开庭前将18万元支付给金某某,履行了约定义务。金某某即向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金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理应获得继承份额。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被告拒绝履行约定义务,侵犯了金某某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老年人维权,应当多渠道救济、简化立案程序,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维权意识。办案人员应当耐心沟通,认真解释权利救济的途径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各部门应帮助老年人提供维权依据和维权机构,形成法律维权合力,切实解决好老年人的维权问题,为老年人维权保驾护航,实现公平正义。

案例四

劳务损害多方责任 法律援助逐一理清

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廖某劳务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廖某系退伍军人,自2022年4月开始受雇于朱某,为其开车运输水泥等。2022年6月,廖某驾驶货车抵达某工业园搅拌站内时,被要求停车下车交单,由于搅拌站地磅高出地面约40厘米,且沿边未设置安全措施,导致受援人下车时踩空,当场昏迷,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受援人受伤严重,需要高额医疗费和专人陪护,家中还有一名上高中的儿子和70岁母亲需要抚(扶)养,经济十分困难。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但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各侵权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月15日,经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此案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殷乃瑶律师承办。

经过律师的努力,诉讼障碍被一一排除。2023年3月,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廖某下车时未对车辆周边环境进行仔细检查,对受伤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朱某,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亦对事故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0%赔偿责任。地磅管理者未在高于地面的地磅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亦未对过磅交单的司机及时进行安全提醒,承担30%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是很常见的现象,本案廖某作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和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该知道或预见到车辆在地磅上明显高于地面,且车辆与地磅之间安全空间的局促性,但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地磅所有者虽然不是提供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但是在地磅安装上,疏于安全管理,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五

侵害妇女权益 法援坚决说“不”

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毛某某劳务生育保险待遇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开始,毛某某担任松阳县某某公司出纳一职,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期间,毛某某意外怀上二胎,预产期为2023年4月份。某某公司得知此事后,不但扣除了毛某某每次产检的工资,还在其孕33周的时候,要求毛某某签订了一份《产休假协议》,约定公司只负责缴纳产假期间5个月的社保,领取生育津贴时予以配合。随即让毛某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将其移出了公司的所有工作群。但公司仅为毛某某缴付了4个月的社保后就擅自停掉了其所有社保,且在发放生育津贴时还扣留了单位所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另外毛某某在产假即将休满前提出返岗时,公司也没有理会,完全是变相辞退了毛某某。

2023年8月16日,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毛某某主张生育保险待遇的援助申请。当场审查后认为其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类型,并现场指派擅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受案后,及时接待了毛某某,并根据其陈述,协助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退还扣留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后经仲裁委调解,最终某某公司于2023年10月6日向毛某某一次性支付5000元款项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案涉标的虽然很小,但生育权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无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二孩的依法享有188天产假,在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及社保福利待遇等都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尤其是政府鼓励优化生育政策的当下社会,用人单位更应当依法保障本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权利,担负起应负的社会职责。

案例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如何解 法律援助“破僵局”

景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柳某离婚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柳某天生患有多重精神障碍。2006年1月,柳某与李某(云南省普洱市人)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李某离开景宁,下落不明。2021年9月,经景宁畲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换发了残疾证,残疾类别为多重,残疾等级为贰级。2022年11月,柳某想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但由于其系多重精神残疾,且李某下落不明,无法在民政局办理离婚。

2023年1月,柳某就离婚事宜向景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日,景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定柳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陈瑜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及家属,向景宁法院提交了认定柳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经法院判决宣告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承办律师立即草拟起诉状、证据材料向景宁法院提起诉讼。在送达过程中,李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李某已因脑梗死亡,公安系统没有注销户口,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景宁县民政局也无法凭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变更信息为“丧偶”,案件陷入僵局。

辗转后,承办律师通过云南省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找到李某于2019年11月在西双版纳州殡仪馆火化的信息。承办律师将该线索提供给景宁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终取得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出具的火化证明,柳某及家属持该证明办理了相关手续,案子终结。受援人姐姐表示柳某这段婚姻一直是家里的心头病,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查明真相,为民解除困难,值得百姓信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与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不同的是其中一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不能起诉离婚,而是在启动诉讼离婚程序前,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定公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在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后方可启动离婚的诉讼程序。本次法律援助有效的帮助受援人解开婚姻枷锁,让受援人能重获婚姻自由,有效的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彰显了法律援助为民情怀。

供稿|公法处

审核|洪易乐

编辑|江晓露

转载请注明出处

往期推荐

|

丽水司法

钱德海副厅长赴丽水市调研涉企法治服务增值化改革工作

原标题:《丽水市发布第四季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