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爱兰不采兰 买卖野生兰花将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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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02:33

孔夫子的《猗兰操》短短几行字,将兰花的风姿与高洁志趣展现的淋漓尽致。山隅幽兰,馥郁芬芳,兰花飘逸俊秀的风骨深受国人喜爱,在我国的浩瀚历史中长盛不衰。

因其丰富美好的象征意义,兰科植物在中国渗透到艺术、文化、经济、医药和日常生活各方面,具有重要的药用、观赏价值,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因此野生兰科植物资源偷挖滥采现象一直存在。

为保护紫阳县良好生态环境,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紫阳县林业局对邓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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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至12月,邓某某基于出售获利的目的,在未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的自留山中非法采集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瓶兰花活体树桩(俗名金弹子)62株,并移裁于自家院落,待价出售。至2020年12月26日紫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扣押其院内瓶兰花活体树桩62株,称重计量为305千克。瓶兰花一级非法交易价格约为2.5元/每斤。

基于以上事实,紫阳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没收非法采集的62株瓶兰花树桩,并处罚款3050元,但罚款处罚,邓某某一直未履行。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律行为的公信力,紫阳县林业局申请紫阳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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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处罚权。

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陕西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承认其违法事实。

紫阳法院认为紫阳县林业局依据《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进行行政查处,是行使法定职权,所作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对申请执行人紫阳县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所做的非法采集的瓶兰花树桩市场价值2倍的罚款3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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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集野生植物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并接受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的监督。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采集野生植物应当给予承包经营权人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个人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法官提醒

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植物,在不确定其是否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随意触碰,更不能随意捕捉、伤害、采挖、砍伐等;遇有野生动物需要救助的情况,请联系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拨打110处理,切勿自行带回家,谨防好心办坏事,并不小心触犯刑事法律;遇有野生植物,比如野草、野树想要移栽、采挖的,首先确定其是否为国家保护野生植物,能否移栽、采挖;其次咨询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然后按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包括时间、地点、范围、数量等)实施移栽、采挖行为。

文字:董以旭

原标题:《【以案说法】爱兰不采兰 买卖野生兰花将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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