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建设工程问题的法律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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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5:5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袭,全国上下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开展防疫工作,采取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各种措施,为打赢病毒阻击战争取重要时间。防疫工作的开展势必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影响,为此,省律协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就建设工程领域的几个热点问题作出法律答疑,以便帮助企业顺利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7.《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8.《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热点问题法律答疑

问:本次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情形吗?

答:本次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特点,因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明确表示,本次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问: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答:不是,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如合同当事人需要以不可抗力作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限届满前,如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发生前已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2.需要证明合同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虽出现了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但未对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实际障碍,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问:因疫情原因导致土地无法按期开发,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向相关部门主张延期动工开发,且不承担延期责任。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8条第2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按照第12条之规定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问:承包人应该如何申请延期开工、顺延工期?

答: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可抗力对原定开工时间及后续工期的影响并提供相应证据,并立即提出延期开工、工期顺延的申请。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问:春节假期属于可以申请顺延的期间吗?

答: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不属于。

本次疫情主要在2020年春节假期爆发,即使没有发生本次疫情,春节假期亦属于停工期间,且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特点,建筑行业的春节假期不同于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需要结合工程本身情况确定,具体的结束时间点应结合2019年放假前建筑工程年终会议纪要明确的开复工决议或合同约定、施工方案等确定。因此春节假期视为已经包含在原工期内,不属于可以顺延的期间。

问:春节假期后、建筑工程复工前的期间属于可以申请顺延的期间吗?

答:需要具体期间具体分析。

1.建筑工程所属地政府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期间,属于可以申请顺延的时间。

2.建筑工程所属地政府允许复工后的期间,需要结合建筑工地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该期间内,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恢复正常工序或不具备施工条件,例如多数工人因交通管制无法正常上班或建筑材料、设备因运输问题无法保障等,承包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

问:建设工程延期开工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合同有约定的或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并结合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竣工的、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可参考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条不可抗力(非强制性规定):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可参考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条不可抗力(非强制性规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问:能否以不可抗力(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答:关键在于判断是否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1.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如合同中有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50天,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问:以不可抗力(疫情)为由解除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答:合同有约定的或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并结合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2.0.2条规定 (非强制性规定):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①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赶工补偿);

②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③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④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⑤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2)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问: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损失,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答:应当注意保全如下证据:

1.证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如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及采取各类防控措施的文件、通知等材料。确有需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

2.证明不可抗力发生过程中的客观事实的证据,例如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采取的各类防范措施、维护施工现场的措施、工人复工情况、原材料采购情况、机械使用情况等,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采用书面材料、现场拍照、现场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便于索赔时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也是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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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省律协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福龙、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叶倩虹执笔,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审定。

供稿 |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原标题:《律师服务团 | 防疫期间建设工程问题的法律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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