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时讯】法律答“疫”:美食优惠券因疫情不敢使用,商家能拒绝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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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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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我年前购买了一张美食优惠券,现在因为疫情也不敢去,我要求退款被拒绝了,买的时候确实有不退的说明,该怎么办呢?真的不能退吗?

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答“疫”平台

(点击↑)专业解答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

用户购买美食优惠券的行为实际是与商家建立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美食优惠券是这种合同的书面凭证。用户与商家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换句话说,用户可以要求退还优惠券来解除合同关系。

商家拒绝退还优惠券的说明属于格式条款,商家不退还的约定其实是限制了用户利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不予退还优惠券的行为是侵害消费权益的一种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商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户遇到此事可再次向商家进行协商,进行法律释明。如协商无果的,可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12315热线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白静: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美食优惠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可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鉴于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当前疫情的特殊情况,建议您可按照“优惠券”使用规则中的具体要求,与商家进行协商,提出合法合理的变更合同的方案。如该优惠券为附使用期限的,则可协商延长优惠券的使用期限;或根据商家的履行能力,变更优惠券的兑换商品。如协商变更不成,再考虑协商解除合同,即“退款”。毕竟,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能全部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可以酌情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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