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禁毒,我们必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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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6:26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收官之年,为迎接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的到来,切实做好国际禁毒日期间的禁毒宣传工作,龙陵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干警兵分两路,积极投身到这场宣传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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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早9点,为贯彻上级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毒品案件办理质效,我院参与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对一起零星贩毒案件、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犯罪分子公开宣判,是对毒品犯罪的有效震慑和打击,为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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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路小分队于当日赶往镇安镇,这一天正是当地集市,他们也摆上了“地摊”,拉上了横幅,竖起了展板,用一份份宣传单、一段段文字、一张张图画、一句句讲解,让前来赶集的老百姓了解毒品的相关知识,以及国家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

宝剑锋从磨砺出,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为禁毒,我们必全力以赴。

禁毒小知识

有毒必肃 贩毒必惩 种毒必究 吸毒必戒

(大约20多年前,全世界吸毒和毒品走私日益严重。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联合国在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即虎门销烟完成的翌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一、什么叫毒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给毒品下了这样的定义,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种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三、毒品的特征

一般说来,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

(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

(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

(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四、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五、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六、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吸毒的危害

滥用毒品直接损害人类的身心健康是极为明显的。吸毒不仅破坏人的正常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使吸毒者染上多种疾病,而且使人精神颓废、错乱,丧失人格尊严。吸毒成瘾者从事体力和智力劳动的能力逐渐削弱,乃至最后完全丧失,成为无益于社会的废人,更为严重的则导致死亡。在这方面,各国一般都有统计材料。在美国,1985年全国因吸食海洛因造成死亡的人数达1360人;1986年因吸食兴奋剂而死亡的146人,同年,因吸食五氯苯酚和麦角酸二乙酰胺(均系致幻药)而造成死亡的人数达206人,造成送医院紧急抢救的达4695人。在德国有十几万吸毒者,1989年(原西德地区)警方记录在案的就有975名瘾君子因吸毒而死亡,比1988年的670人增加45%,1990年,吸毒死亡人数达1300人。在瑞士,1988年因吸毒而死亡的人数达205人。据原苏联内务部统计,50%的吸毒者不到30岁即死亡,开始吸毒后平均寿命不到25岁。据联合国统计资料,1980~1989年10年中,全世界吸毒至少造成10万人死亡。

原标题:《为禁毒,我们必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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