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行为的法律属性
摘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债权债务纠纷只增不减,债权人为了追索债务,用私力救济的方式非法扣押债务人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在司法实务中,对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评判标准不一。本文,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行为的现状,对此种行为的法律属性提出些许思考,以供大家讨论参考。
关键词:私力救济,非法扣押,追索债务
一、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行为的司法现状
在经济交易越来越频繁的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等融资渠道为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我们带来了超前消费的快感。但由于债务人未及时还款,债权人为追索债务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更有甚者非法拘禁他人、殴打他人。“于欢案”唤醒了我国“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更给一些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殴打他人的索债人敲响了警钟。但我们却忽视了为追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潜在危险性以及非法性。近日,一起非法扣押他人车辆追索债务的案件引发笔者思考,随着经济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17年11月28日,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管某安排社会人员王某、朱某等5人到某县“收取”一辆分期付款但未按时还贷的白色奥迪Q3越野车,王某、朱某等人找到该车辆后,未对车上人员说明情况,以推、拉、抬、抱等方式强行将车辆驾驶人饶某宝以及车上乘坐人员饶某从车内赶出。在强行“收车”过程中,饶某宝与饶某两人受轻微伤。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朱某等人刑事拘留,并提请审查逮捕,当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件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其实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案件的现状。
在实务中,没有统一处理标准,有的按民事纠纷处理,有的以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1月23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在《人民公安报》第05版实务周刊中刊登了题为“收不回款扣押对方车辆,是债务纠纷还是抢劫?”一文,文中阐明男子胡某与女子曹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到了还款日期,曹某却无力偿还,经胡某多次催要后仍以各种理由搪塞,且故意躲避胡某。一次偶然机会,胡某发现曹某在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附近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待曹某停车后,胡某便上车要求曹某还款,遭拒绝后,胡某明知汽车非曹某所有,却将车钥匙拔走后离开。基于案件事实,本案亦存在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与胡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认为胡某未对曹某施以暴力或威胁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胡某扣押车辆后未进行处分,故不构成抢劫罪,遂定性为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笔者以为,在我国刑法现行的罪名框架下,胡某的行为虽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胡某在明知汽车为他人所有的情形下,无视我国法律规定与社会秩序,依然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若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他人合法财产又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轻则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重则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不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了之。
对于如何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苏06行终503号行政判决中表达了不同的观点。2016年2月16日王平驾驶一辆奥迪小型越野车与龚某、高某等人在启东市吕四法庭门口发生争执,启东市公安局接到龚某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经调查了解,王平与龚某、高某等人存在经济纠纷,于是当地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处理了之。当晚,龚某等人为防止王平将车开走,将王平停在吕四法庭门口的奥迪小型越野车的轮胎放气。王平发现轮胎气被放后,遂开车至某汽修厂充气,高某、龚某等人知晓后,赶赴该汽修厂,意图阻止王平派去开车的人将车开走,并在该车辆行驶至水产路时,龚某等人用汽车将王平的车前后围堵,王平的外甥见此情形,立即报警,出警民警以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之。次日王平派人去水产路开车时,发现车辆被抢走,王平便报警,当地公安经调查发现,该车系被高某等人扣押,且车辆后轮被卸掉。当地公安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高某等人扣押车辆是为了王平能够出面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王平再次向启东市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要求时,启东市公安局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高某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启东市公安局以双方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介入,王平的车辆一直被高某等人扣押,王平遂要求启东市公安局对高某等人的非法扣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启东市公安局再次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告知王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王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启东市公安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对王平车辆被扣未做处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启东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法定职责的障碍。高某等人以私力强占方式实施的自我救济行为,侵犯了王平的财产权,且扣押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成为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亦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障碍。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私力救济。”
以上几个案件都是由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所引发的后果不同,只是情节轻重的问题,并不当然排除行为人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该条款明确宣示了在诉讼过程中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财务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民事制裁。在诉讼过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行为人因……债务等纠纷,实施……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的规定明确了因债务纠纷扣押他人财物,经制止后依然扣押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肯定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以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不予介入,导致债务人或者无关第三人的财产处于一直被扣押的状态,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理论争议及笔者观点
理论界对于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是民事纠纷,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应当纳入刑事违法范畴,债务纠纷引发的强行扣押他人财产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领域,行为人为追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按民事纠纷处理。“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主观上,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却采用非法手段,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属于他人合法的财产。客观上,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取或者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客观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违法阻却事由方面,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虽然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债权人就私自扣押他人财物的私力救济行为显然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在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违法,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只要不存在主观有责阻却事由,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行为与存在债务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在评价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行为时就有所保留,否定行为人符合犯罪的行为。
三、司法实践处理建议
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单独确定罪名的情形下,笔者认为,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案件,而不应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虽然未被我国现行刑法定性为犯罪,但该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另一方面,以私力救济强占扣押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对于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教育、制止后,依然扣押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但根据我国当下国情,从规范索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长远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刑法》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债务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法律拟制罪名,统一规范,让处罚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有法可依。
四、小结
我国法律禁止以私力强占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救济,为追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按犯罪处理,那么对于强行夺取他人财物,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打击,为索要债务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
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先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既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行为人就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通过合理的手段、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漠视法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应当纳入刑事违法的范畴,这也是在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下,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必要之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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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因泉、刘云书.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刑事责任的思考[Z].
【5】李军超. 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处理[Z].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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