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难以日久天长,忠诚协议能否“矢志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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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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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爱情难以日久天长,

忠诚协议能否“矢志不渝”?

听听律师怎么说

随着近些年来“净身出户”、“同居协议保证书”、“忠诚协议”这些词汇在夫妻婚姻问题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相关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那么在《民法典》即将生效之际,我们应该如何去看待《民法典》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影响呢?

案例:

高某与陈某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现陈某提出与高某离婚,高某同意离婚。

陈某主张高某违背了2008年8月25日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中第一条,高某应按协议将位于腾龙小区的房子归还陈某;其次在普惠小区购买的一处楼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陈某为主张上述财产请求,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协议说明一份及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及向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材料,主要证明高某违背协议约定条款对原告不忠诚。

高某对《夫妻忠诚协议》无异议,但认为签订协议时双方不是合法夫妻,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相关内容,限制了双方的自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该《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上述案例是来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判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

那么实践中我们该如何看待关于忠诚协议的“真真假假”,本文试图与各位读者一起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忠诚协议泛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若一方存在出轨等不忠行为则夫妻共同财产或出轨方的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对方的协议或约定。

近些年来,夫妻忠诚协议在夫妻之间签订的行为越来越常见,涉及相关的诉讼活动也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的司法观点又是怎样?《民法典》的出台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下文将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忠诚协议的讨论观点进行分析,与各位看官共同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肯定说

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许多关于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的观点,一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其中理论界集中的观点认为,伴随社会的变革,夫妻间不忠实已成为导致夫妻家庭关系不稳定的主要因子。“婚外恋的主张是唯情的,唯性的,以自由与权利为旗帜。而基于婚姻的理由是情理统一的,自由与克制相结合的,以义务与责任为标榜的。”

夫妻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去约束彼此,在理论层面上,夫妻忠诚协议符合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法治理念追求,本身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内每个人有权自主决定个人婚姻、财产问题,忠诚协议也很好地符合这种法治理念,另一方面,签订忠诚协议在维护夫妻和家庭伦理,倡导夫妻忠诚和家庭责任,建设和谐社会也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基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局限性,夫妻忠诚协议也能够弥补法律的缺陷。

例如,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限定在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的情况下,一方面受害方证明对方有“重婚或者婚外同居”事实上比较困难,采取偷拍、偷听、偷查等手段获取证据不仅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情况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过错方存在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事实,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数额也很低。

实务界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集中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之中。在实务中最主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权利义务规范还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案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案二审判决书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判决中也表明,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否定说

有关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讨论,理论界与实务界也不乏各种各样的观点。

理论界中有观点认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一种价值提倡,道德的问题要用道德来调整,法律要给当事人预留私人空间,且有关人身关系协议不能通过《合同法》来调整。夫妻忠诚协议的缔约双方欠缺缔约意图,因而不应赋予法律效力。虽然婚姻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有些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宣示性规定。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爱情和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与经济活动中商事交易有非常大的差别,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后果可能会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都要尝试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持婚姻,从长远来看这样做并不利于促进夫妻双方相互忠实,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反而可能会败坏社会风气。

除了理论层面上对忠诚协议效力的否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忠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抚养、离婚等条款限制的,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以“净身出户”条款限制离婚的,法院也持否定态度。

例如在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39号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在夫妻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之后,李某以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离婚。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协议条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在分析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后,综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笔者认为,一份好的忠诚协议,首先应当尽可能以详尽、明确的方式约定不忠的情形;其次,应当避免设置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剥夺过错方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最后,以财产分割或所有权归属形式约定责任,相比大额的损害赔偿金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四、《民法典》出台,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

现行《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了“因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造成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一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的兜底条款。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这条主要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为一项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在现行婚姻法规定下,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相关法律并不能起到完全规制所有违背忠实义务行为的作用,也是导致当今社会中存在的夫妻之间不信任,引发家庭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民法典》新增一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的兜底条款。可见立法对于因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肯定。如此才能够更大程度上规制夫妻双方遵守忠实义务,起到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具体的实务操作并不能绝对的认定其有效或者无效,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原则,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内容,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法律明确了财产分割应该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理解为法院对有重大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少分、甚至不分,因此,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在未来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得到法院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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