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奴婢权利的法律保障
——从电视剧《梦华录》说起
在传统中国的历史上,奴婢作为一种长期存在并且数量巨大的身份群体,一直处于社会底层。即便是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唐代,亦将人口分为良民与贱口。奴婢就是贱口,被视为良民的资财,并不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唐律疏议》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由此可见,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低微。
尽管《宋刑统》延续了《唐律疏议》中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之条,但事实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宋代良贱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宋代奴婢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开始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在前不久热播的电视剧《梦华录》中,才貌双全的女主角赵盼儿就是奴婢出身,后来脱籍从良;宋引章则是一名技艺超群的官府乐伎,其身份也是奴婢。尽管身份卑微,她们却自立自强,先后在东京合伙开办茶店和酒楼,并获得成功。甚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还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以往不同的是,宋代的奴婢,其主要来源不再是籍没罚罪或世袭的“贱口”,他们大多都是良民,因家境贫寒,为谋求生路而与雇主签订契约,以出卖劳动力换取钱财。因此,《宋刑统》中将奴婢称为“人力”和“女使”,赋予其编户齐民的法律地位,给予他们一定的人身、财产及诉讼权利保障。
奴婢人身保护的强化
宋以前,奴婢被视为主人的私有财产,他们不仅没有人身自由,连生命权和身体权都得不到保障,属于社会最底层的贱民。直至宋代,奴婢从贱口转为良民,拥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人身权利也开始得到相应的保护。
就奴婢的生命权保护而言,在宋代以前,主人杀死自己的奴婢,只需承担极其轻微的法律责任。如唐律规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在此种法律条款之下,主人任意杀害奴婢之事较为常见。宋代则不然,宋太祖建隆三年曾下令严禁臣下擅自杀害奴婢。在此诏令之下,奴婢的生命权开始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如在《梦华录》的结尾部分,尽管赵盼儿状告欧阳旭悔婚骗财之事证据确凿,但欧阳旭之罪其实并不至死。真正引起皇帝愤怒从而下令斩杀欧阳旭的,是他杀害了自己的两位忠仆。
在奴婢的身体权保护方面,宋代以前,主人任意打骂、买卖奴婢之事极为常见。北宋初年,因奴婢的生命权开始得到法律保护,民间便出现主人对奴婢实施墨刑以发泄私愤的现象。宋真宗曾颁布法令严禁此类行为。此后,奴婢的身体权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主人亦不得任意打骂或责罚他们,宋仁宗时的宰臣陈执中,就曾因私自杖惩女婢而受到御史弹劾。
在奴婢的人身自由权保护方面,宋代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一方面,朝廷禁止略卖良人为奴婢,违者须受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允许奴婢本人拥有一定的职业自主权,可以不受强制雇佣。由于奴婢与主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因此尽管奴婢身份卑微,但仍然可以自主选择雇主与雇佣期限。为了防止雇主限制奴婢的人身自由,南宋时期还特别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奴婢财产权利的扩展
宋以前,奴婢不仅不能拥有私人财产,而且自己就如同主人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而在宋代,奴婢不仅能够合法的拥有私产,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赚取钱财。
一般情况下,宋代奴婢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方式来获得报酬。如《梦华录》中,葛招娣就是一个以出卖劳力为生的社会底层人物。为了保障奴婢的合法权益,宋代规定雇主雇佣奴婢时须签订雇佣契约,并在契约中明确约定雇佣的年限及金额,佣金可以约定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雇主应当按时支付佣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此外,宋代奴婢还可以利用个人财产和技术进行商业活动来赚取钱财。宋引章随赵盼儿初入东京,为了立足,她一边在东京教坊当教头教授琴艺,一边将自己积攒多年的个人财产全部用于与赵盼儿开办茶坊。葛招娣也以自己的跑堂技术入股酒楼,从而成为酒楼的第四位掌柜。尽管宋引章和葛招娣都是奴婢,但并没有影响她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在重视保护奴婢财产权的宋代较为常见。
奴婢诉讼权利的提升
宋代的奴婢还可以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到民事诉讼之中。
宋代以前,奴婢的身份依附于主人,并不拥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奴婢对主人负有容隐义务,只有主人有谋反等严重危害皇权的行为时,奴婢才能控告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随着良贱制度的逐渐瓦解,宋代奴婢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也随着雇佣合同而改变。一方面,奴婢可以主动告发主人的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国事重罪,其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受雇期间,当奴婢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主人的不法侵害时,奴婢也可主动向官府提起控告,与主人对簿公堂,通过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奴婢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当其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诉讼权益。如宋引章被周舍骗婚,周舍为侵占宋引章的奁产,常常毒打她,逼她交出奁产。为摆脱这不幸福的婚姻,宋引章在姐妹们的帮助下,设计与其和离。后来,周舍又以宋引章为被告,向官府提起诉讼。尽管宋引章的身份是奴婢,但她仍然可以独立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在该剧的结尾,赵盼儿含泪诉说,自己与宋引章因没入贱籍,则处处低人一等。而自己之所以拼死状告欧阳旭,只为证明“贱籍之人,未必人贱”。因此,她恳请皇帝广开恩德,让奴婢不再受贱籍之苦。皇帝在感叹之余,也欣然允诺:凡事教坊乐工匠工的佼佼者,皆可入内侍省翰林院,并授以官身。这一情节,固然是编剧的艺术创造,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随着宋代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奴婢作为时代的受益者,开始由贱民转变为良民,社会地位得以不断提高,人身、财产及诉讼权也开始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