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深感羞愧,向受害人表示最诚挚的歉意,我愿意积极承担责任,并承诺今后将守法自律。”近日,兰山法院对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刘某作出了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刘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将案涉房屋及汽车过户给李某,经与刘某多次协商,刘某均置之不理,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兰山法院半程法庭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离婚协议书》已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刘某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你是兰山法院的吧,什么**判决,我房子没了你们谁也别想好过,你以后注意点…”,电话那头满身戾气的刘某因不满判决结果,已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法庭工作人员,经劝阻后仍脏话频出,辱骂不停。

法庭工作人员事后多次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告知其辱骂威胁司法人员的后果和危害。刘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作出书面检讨,真诚悔过。考虑到刘某自身经济条件以及还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兰山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认识到错误的刘某按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底线不容挑战。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