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反驳
前言:
公众咨询期间,我们收到很多市民提出具建设性的意见,对此我们十分感谢。
然而,亦有一些人故意曲解立法内容、又或发表一些完全与事实不符的谣言。为免市民受到误导,我们就此严正反驳,以正视听。
应变反驳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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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例》)所订立的罪行对法例生效前的行为没有追溯力。


不会被移送内地审讯。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有关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就案件行使管辖权)只适用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不适用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例》)所订立的罪行。


有关言论无视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法禁止的七类行为中,《香港国安法》只对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作了规定。现行本地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及《社团条例》)只涵盖了部分相关的行为,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立法亦确实有实际需要。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期间,暴徒打着“港独”、“革命”的旗号作恶,经常发生大规模暴乱、纵火和袭击,法纪和秩序恶化,后果是社会难以承受的。国际形势千变万化,国家安全风险其实每日都存在,一些敌对势力仍然虎视眈眈。所以我们必须完成第二十三条立法,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更好应对持续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和威胁。
每个国家也会不时审视社会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制定新法律或修订法律,有效应对新的国安风险。


立法所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所有香港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均是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的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的,与职业、背景和政治立场毫无关系。
订立的罪行亦并无以传媒、外国投资者等背景或职业作为犯罪元素。
第二十三条立法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特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区的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


任何人都不会仅因对政府作出善意评论而触犯「煽动意图」相关罪行。
「煽动意图」罪行主要针对的是意图引起对政府憎恨、涵盖范围例如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不遵守香港特区法律等行为。[详见《条例》第23条]
《条例》订明不构成「煽动意图」的情况。就政府施政作出基于客观事实、合理和正当批评、指出问题、提出改善意见等的言论不会违反煽动罪。[详见《条例》第23条]


该罪行的适用对象,是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而并非传媒。[详见《条例》第37条]
该罪行要防范和惩治的,是公务人员或政府承办商发布声称凭借其身分而管有的机密资料(不论是否属实),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现时有关社团和立法建议有关本地组织的规定,都不是一刀切禁止社团或本地组织接受外国组织的资助。
关键问题是该本地组织是否“政治性团体”(即政党或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准备的组织);以及提供资助的外国组织是否“外国政治性组织”(外国政府或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如该本地组织并非“政治性团体”,或提供资助的外国组织并非“外国政治性组织”,则该本地组织不会因收取外国组织资助而被禁止运作。
在香港特区以推动环保、慈善等为宗旨的组织,没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完全不会受到第二十三条立法影响。
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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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何谓《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和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实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们必须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履行这项宪制责任。
进行第二十三条立法时,香港特区有责任落实《5.28决定》[注1]和《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责任及义务,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在2024年3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上获全票通过,并于3月23日刊宪生效。
注1: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国家安全是社会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免受威胁,就能缔造一个安稳的环境,让市民安居乐业、企业放心投资,并让香港持续发展。第二十三条立法与全港市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我们相信,现在第二十三条立法及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得以完成,香港可以聚焦拼经济,惠民生,踏上「由治及兴」的新征程。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5.28决定》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第七条重申了香港特区应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虽已平息,但仍危机重重,加上国际形势千变万化,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每日都存在,为应对持续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和威胁,必须把握时机尽快立法。
《香港国安法》订立的四类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针对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中最为突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其中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针对处理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法禁止的七类行为其中两类行为 [见问题1的回应]。
香港特区有责任,也有实际需要,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禁止《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以外,同样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特区政府于2024年1月30日至2月28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进行公众咨询。期间特区政府筹办了近30场咨询会,与各个界别的人士見面,就咨询文件的建议进行详细解說。咨询会多达约3 000人次參与,包括本地和国际商界、法律界、金融界、教育界、新闻界和其他专业界别、全国性 团体代表、地区人士、政党和相关团体等,以及外国領事。絶大部分与会者表示支持立法。
在咨询期内,特区政府一共收到超过13 000份意见书,当中,有98.6%属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显示立法有很强大民意基础。
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及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详情可以参阅咨询文件列出的例子,特别是第2.2至2.4段及附件二。]
我们已按处理香港特区过去、现在、未来可预见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实际需要,适当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现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已完成,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现得以受到更大的保障。
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针对的是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护广大香港市民生命、财产、自由和权利。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时,必须遵从相关的人权保障原则。
需要注意,根据《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一些权利和自由是可以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等正当理由,根据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的。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应当坚持法治原则。《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明确界定相关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供适当的例外情况及免责辩护,确保任何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均是合理、必需及相称的。市民无需担忧会误堕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就 “国家安全”作出定义如下:“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任何地方,必须适用同一套国家安全标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应同样适用国家的国家安全标准。
我们在制定有关罪行时,已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控方亦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
香港是国际化的城市,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有密切的来往和联系,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保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与正常的对外交流有明显区别。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
是次立法所订立的罪行沒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的规定。
香港过去几年虽然经历社会动乱和2019冠状病毒病的严峻挑战,但金融市场一直保持平稳、运作有序、活动畅旺。股票市场和香港银行体系运作如常,反映市场对香港的金融环境充满信心。
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没有因为《香港国安法》而有半点动摇,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畅旺。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后,已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令香港特区营商环境更为稳定,法治得到进一步保障,有利香港特区的投资和金融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