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里都有,理论上在申请文件公布后都应该提供给公众查阅,但实践中查阅申请文档有诸多限制,中间文件不一定全部公开。对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若国知局未提供保密审查请求书,请求人可以在无效阶段提出理由,让专利权人自己来证明,由复审委来核实。
法26.5规定的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本身是一个形式上的要求,申请人有意隐瞒来源或因过失而未提供来源,并不会损害公众利益,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以根据其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施此专利并实现技术效果,故不宜作为增设的无效条款。在实践中,若审查员未提出要求,申请人即使未提供说明,也不会有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只有在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此专利才需要被无效(法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