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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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18:14

  论文提要: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公开透明,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热切期望,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裁判文书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于一身,是司法权威的体现,被法律赋予了高度的强制执行力和公信力。通过裁判文书,不仅使法律规则和司法公正在现实社会中无数次地得以再现,使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领悟到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向社会公众昭示法律的精神,使其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从而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站在维护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立场,完善裁判文书的制作。如何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是目前审判改革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分析裁判文文书说理的重要性,结合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分别针对从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如何加强说理进行探讨,提出作者意见。(全文共6027字)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 说理

  以下正文: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的公信力的核心在于司法的公正,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主要是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缺乏信任。裁判文书正是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彰显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载体,也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公开透明,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热切期望,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如何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是目前审判改革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把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规范裁判文书说理,促进审判公开透明,提升司法权威。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是法官立足案件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裁判文书得出的裁判结论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的过程。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展现司法程序公正。裁判说理是审判公开的自然延伸,也是昭示法律正义的重要方式。审判必须公开透明,判决即使公正,如果没有充分说明道理,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的公正性。公正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裁判说理恰恰就是其展示公正的最好平台。透过裁判文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审判人员是否正当的运用职权,履行职责。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确立判决结果的正当性,进而树立裁判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

  2、展示实体处理的公正,有利于服判息诉。一裁判是要当事人履行的,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有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自动履行法院的裁判。份论证严谨,说理透彻充分的裁判文书是公众获得审判结论合理性认识的依据。裁判文书如果对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见解没有采信或者没有认可,又对不予采信不予认可的理由没有解释回答,或者解释回答的含糊不清,那么,当事人就会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服裁判,甚至申诉上访不休。因此,裁判文书必须摆清事实,讲足理由,让败诉一方知道自己败在何处,让胜诉一方明白胜在哪里。做到使诉辩双方“胜败皆明”,实现案结事了。

  3、约束法官行为,提高裁判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是检验一名法官司法水平高低、执法是否公正的试金石。裁判文书所包含的对案件的判决、以及裁判的推理和理由,都渗透了法官法学理论功底和裁判智慧,也从法理逻辑上折射了法官运用权力是否公正。通过裁判说理,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可以减少枉法裁判的可能。如果判决书把裁判的事理和法理都说清楚,那么,裁判中有哪些缺欠不足会一目了然,关系案、人情案则难以障人耳目,蒙混过关,自然可以起到约束法官的作用。同时,要求裁判文书说理也能够促进审判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办案质量。

  4、有理利于法制宣传。审判不仅是单纯的司法过程,也是一种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具体案件辨别是非,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要实现这一作用,莫过于裁判文书精辟的说理,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必定离不开充分的说理,法官通过摆事实,论证据,讲道理,辩是非,在宣判时充满理性的演说则可以直接震撼人们的心灵。

  综上,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弘扬法律权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有利于形成审判经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

  二、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判决中的说理作用。表现为在判决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仅仅是直接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意见后,未有进一步说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对合同或民事行为作出无效或有效的认定后,也没有再作为什么无效或有效的说明;对当事人确认承担或不承担什么责任作出认定后,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什么。适用法律的条款如果存在法条的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情况而产生争议时,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在判决书中没有运用说理的作用,当事人看不到结论的形成过程和理由,无法让人们获得裁判结论的合理性认识。

  (二)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表现在仅作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或者说理徒有形式。如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仅以简单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有的只有简单的一两句内容空洞,不同案件均可适用的套话,千案一理,没有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意见展开说理。有的说理没有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该说的没说,关系不大的说了一堆,尤其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三)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可运用的法律条款为基本命题,推导出原告之诉请和被告之辩解的合法与否以及应否予以支持的结论。说理的过程实际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实践中有些裁决文书是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和裁决主文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判决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

  (四)说理不到位。法官在进行裁决时,没有把理“说”到位。比如在说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时,仅进行法理的分析,没有结合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运用当地社会的评价尺度、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从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规范民事流转秩序等方面说理,未通过“法情结合”使当事人明白法官的说理和分析,让不懂法的当事人如坠云烟,听不懂法官说的是什么。

  (五)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方法的对策分析

  1、规范说理,兼顾个性。裁判文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为保证诉讼文书的严肃性,需要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样式。同时,每个案件的情况又是不同的,在规范化的前提下,还要考虑文书的个性,能够规范的只是文书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格式,而不可能将文书的全部内容都予以规范。

  2、充分说理,兼顾针对性。法官需要在文书中充分说理,向当事人解释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一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说理,要敢于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诉求和理由;二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抓住关键问题正面说,有的放矢,一语中的;三要根据裁判结果来说理,法官要支持谁、不支持谁,谁可能拥护判决,谁可能反对判决,要做到心中有数;要针对可能有意见的一方多说理等。

  3、公开说理,兼顾效果。裁判文书既是法院裁判的载体,也是裁判过程的客观反映。文书不仅应当依法公开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而且也要依法公开相关的程序事实,如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出庭情况、法庭辩论等信息,促使当事人理解和信赖裁判。但也要注意妥当把握公开的度,兼顾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否则会适得其反,甚至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4、注意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往往不是无理可说,而是说理的方法不对头。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要根据论证道理的需要进行,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叙述式说理、总结式说理、论证式说理、解释式说理、综合式说理。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事实论证的说理

  查明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要靠有证明力的证据依法确定的法律事实。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揭示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不但是裁判说理的最基础部分,也是对庭审公开举证、质证程序的全面反映,而且还是其后开展辩法析理的前提。

  1、对证据采信的说理。案件事实之认定依赖于证据,因此,必须把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反映出来,做到认定的事实必须有与之对应的证据支持。

  首先是对证据形式的认定。要在裁判文书中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据、证据的形式、来源、主要内容、待证事实、反对方的质证意见和提供的反证证据等内容,一一加以叙明。写证据内容就是写证据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写证据形式就是写证据属于哪一种类型,是否有具备证明力所必要的条件,例如证人是否出庭等;写证据来源就是写证据是直接还是间接来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写证据状态就是写证据在提交法庭时的状态,例如证据复制件有没有证据保存人的证明、视听资料有没有原始性完整性的证明等。

  其次是依据证据规则对证据内容的认定。围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认定,决定证据是否有证明资格及证明力的大小。如取证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来源违法而应当排除其证据资格,失去其证明效力。根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等,进而分析某一具体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对诉辩双方提供的相互对立、冲突证据,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明其真假,作出合情合理的认定。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组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裁判文书必须对诉辩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有回应,逐一说明,不得遗漏。必须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用“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一句带过。

  2、查明事实中的说理。从证据的采信到推断出案件事实,还需要一个理性思维的过程,对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从而推断出案件事实。

  首先,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仅仅罗列证据,并不等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不等于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和陈述。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做到对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经过和结果做出全面的陈述,对案件关键事实部分,必须做到认定准确无误。

  其次,推定事实要充分说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律推理占有重要地位。案件裁判的依据是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除了客观事实要素外,还包括法律拟制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运用法律推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手段。推定案件事实,必须紧紧依靠现有的证据,运用证据规则推理,切忌主观妄断。

  再次是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也就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在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中,在对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官一定要对谁负举证责任有准确的把握,这样才能保证在分析认定中站准立场,这也是准确进行说理的一个前提。法官依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来确定诉讼胜败的,裁判文书必须讲清举证责任如此分配的理由。具体说来,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一一梳理,按照归责原则,看其所主张的事实应由谁来举证,根据具体案由,看是否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等等,从而在正确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情况下,准确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对法律事实作出最终认定,为判决提供坚实基础。

  (二)法律适用中的说理

  裁判文书中应阐述完整的推理过程,即如何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法律理论,阐明法院对案件性质、当事人责任及通过经认定的事实推导出的法律结论。裁判文书对逻辑推理过程完整的描述,使当事人得知裁决的具体法律依据,知道裁判者为何作出此结论,进而最终认同诉讼结论,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保证裁判文书质量。

  首先,说理联系法律理论、法律规定。裁判者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一要突出依法论理,对本案适用法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包括: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其理由;当事人对争讼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争讼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如果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也应一并阐明理由。二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争议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并阐明理由,以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

  其次,适当引用法律条文说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一是以客观性、全面性、适度性为原则,适当引用法条。客观性是指在引用时不对法律条文做解释性的引用,完全忠实于条文的文字内容,采用引号形式原文引用;全面性指其凡裁判文书中涉及到需要用法律条文作为说理或裁判的依据,原则上都要引用该条文,引用时力求将该条文引全,不能断章取义;适度性指以能够满足裁判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和所依据法律条文得到展示为必要引用限度,而不是每个细节都罗列详细的法律条文,将可能使一份裁判文书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堆砌。二是以逻辑推理的形式将引用法条与说理有机结合。在理由部分先分别载明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以此作为大前提,紧接着叙述案件中认定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推导出结论,即案件性质、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意见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的明确表态,这样每一个结论的推导过程都是一个完整的三段论,最后则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集中予以引用。三是在其引用方式上,以主文引用为主,附页引用为辅。一般在说理部分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结合认定事实对所适用的法条加以解释,结合法理作出裁判理由,从而在证据、事实、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形成紧密的论证说理联系。对繁杂且相对不重要的条文,可以附页形式加以引用,从而使对法律不熟悉的当事人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其列举顺序一般按先程序后实体、层级先高后低的顺序引用。

  再次,针对诉辩双方的争议进行说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有分歧。比如对法律条文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利益、工伤等理解产生分歧,对案件可否适用这些法条提出不同看法。二是对适用何种法律有分歧,如对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产生争议。三是法律没有规定,出现法律漏洞,需要依靠法律原理、原则进行裁判的。民事审判中时常发生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而人民法院又不得拒绝裁判,因此需要依靠法律原理、原则、政策或者参照类似的案例裁判。四是对实体法律责任自由裁量的争议。如对是否适用死刑、是否适用缓刑或者民事责任承担比例提出不同看法。以上这些情况,都应当把法律适用的依据说清楚,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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