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区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强扬尘管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助力我市扭转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局面,打赢蓝天保卫战,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升大气质量为核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目标任务,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携手并进,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确保全市扬尘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新宿迁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压实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形成“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扬尘污染控制体系。
(二)坚持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问题类型和集中程度不同,将整治对象分为9类,实行分类施策、分类推进,确保全面、高效、科学整治到位。
(三)坚持依法防治、严格执法的原则。做到管理、处罚有理有据,巡查监管到底到边,发现必纠、纠而必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认真落实到位。
(四)坚持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在实施集中整治的同时,要制定完善长效管控措施,确保各类问题整治后不回潮、不反弹。
三、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范围主要为市区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迁工地、市政工地、渣土清运处置及其他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道路保洁作业、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工业企业、港口码头、存量建设用地裸露泥地和临时散落堆料场等扬尘易发高发区域。
四、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建筑工地扬尘整治。重点整治建筑工地无围挡或围挡不规范,施工现场道路无硬化或硬化标准低,施工过程未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或雾化喷淋标准不高,工地出入口无车辆冲洗设施或冲洗有名无实,工地裸土未进行及时有效覆盖,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未有效覆盖,现场施工时无人员监管扬尘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二)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整治。重点整治国有土地上征收工地未按标准要求设置围挡围墙,物料堆放随意杂乱,拆除作业时喷淋洒水降尘执行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清运或密闭覆盖建筑垃圾;拆除物高空抛掷或大面积推倒、周边垃圾随意倾倒在工地,以及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未封闭运输、抛洒滴漏等行为;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或覆盖等问题。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扬尘整治由相关部门和属地负责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三)市政工地扬尘整治。包括交通、水利等现场施工工程的整治。重点整治未按标准要求设置围挡围墙,物料堆放随意杂乱,施工工地无序开挖道路,土方或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未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搅拌灰土等作业时未进行洒水、喷雾降尘;出入口无清扫洒水等问题;施工及运输物料车辆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四)渣土清运处置及其他运输车辆扬尘整治。重点整治未按要求进行场内湿法作业、场外密闭运输,未按规定时间、线路、处置地点进行作业、运输、倾倒渣土;渣土作业施工过程未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或雾化喷淋标准不高,工地出入口无车辆冲洗设施或冲洗有名无实,渣土作业工地裸土未进行及时有效覆盖;渣土车、商砼车、运输物料车及各类工程车辆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载、沿途抛洒滴漏、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五)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整治。重点整治市政道路、部分交通道路,特别是一些扬尘问题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周边道路。主要整治未严格按照市区道路环卫作业标准、机械湿扫作业标准工作;保洁人员不足、每天保洁时长低于12小时等问题;过境交通道路未严格按照道路作业标准,机扫和人工保洁作业质量不到位。季节性天气、重污染天气洒水和抑尘作业低于规定标准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六)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扬尘整治。重点整治施工围挡不规范、施工现场未覆盖、施工过程未洒水、裸土部分未及时栽植绿植、施工废弃料清理不及时,以及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物料乱堆乱放、运输过程抛洒滴漏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七)工业企业扬尘整治。重点整治未建设有效防风抑尘网、围挡或全封闭储料库;未配备有效喷淋抑尘设备,且未能定期对料堆喷洒抑尘剂;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能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有效措施,未及时对厂区内道路和厂区周边道路进行定期冲洗和湿式清扫等问题。其中,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还要整治搅拌楼、原材料仓库、厂区内废弃物未按标准要求封闭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八)港口码头扬尘整治。重点整治港口物料堆放场所围挡、防风抑尘网、遮盖、自动喷淋装置等抑尘措施不到位;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使用;码头道路的清扫保洁不及时、标准不高;场地地面无硬化、散货堆场无有效喷淋装置、无车辆清洗设施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九)存量建设用地裸露泥地和临时散落堆料场扬尘整治。对存量未开发闲置建设用地地块,重点整治无围挡或围挡不规范,现场黄土露天未有效覆盖,场地内其它设施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问题。对临时散落物料堆,重点整治物料未有效覆盖,料场无喷淋、除尘、降尘措施,场地出入口无硬化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投集团、交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牵头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各类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扬尘污染的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31日前)。印发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基础台账,列出重点整治清单,梳理有关问题,分析形成扬尘的具体原因,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9月1日—11月30日)。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严格对照扬尘整治标准化导则,突出重点,分类实施,讲求实效,坚持边整改边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到位。加强过程督查督导,依法依规严管重罚,通过规范整改、技术提升、典型引导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过工作简报、现场观摩、反面曝光、执法处罚等手段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曝光、通报、问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牵头部门排查整治清单、问题清单,请于2020年9月10前报市城管委办公室(联系人:苏钇硕;联系电话:15261233205;电子邮箱:sqszhcg@163.com)。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6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牵头部门就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市城管委办公室,市城管委办公室将制定考核办法统一组织检查考核,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市城管委年度总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常态管理阶段(2020年12月6日以后)。围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立市区、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市区联动、部门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成果,使扬尘治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市区扬尘治理工作统一领导,成立市区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导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根据此方案,迅速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排定序时进度,细化工作内容,严格标准要求,落实推进措施,做到任务目标明确,逐级责任明确,工作措施明确,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任务重、标准高,各责任单位既要主动履责,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市城管委办公室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
(三)加强督导,从严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各类扬尘污染源现场全面排查登记,并严格按照导则要求,对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逐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确保不走过场。要全面建立动态检查、考核评比、每周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并于每周五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考核情况书面反馈市城管委办公室。
(四)严管重罚,强行入轨。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标准要求落实防尘措施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快速有力查处。
(五)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扬尘污染整治作为市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督查交办、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直各牵头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发现在扬尘污染治理中工作不力等问题线索,可移交市污防指办问责。各新闻单位要专门成立新闻小组,在电视、报纸设立专题、专栏,及时报道整治进展和成效,跟踪曝光反面典型,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1.宿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2.宿迁市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3.宿迁市市区园林绿化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4.宿迁市市区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5.宿迁市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6.宿迁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7.宿迁市道路扬尘治理作业导则
8.宿迁市工程车、物料车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9.宿迁市市区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10.宿迁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附件1
宿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建筑工地现场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扬尘防治工作。
三、总体要求
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做到“八有”:工地有围挡、道路有硬化、现场有雾化、裸土有覆盖、车辆有冲洗、扬尘有监控、现场有管理、垃圾有收集。
第二章 工地围挡标准
2.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城市主干道、商业区以及影响主要市容景观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0米,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2对于临时性围挡(10天以内)可以使用塑料水马围挡。
2.3建设周期在10天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得使用塑料水马围挡,可以采用固定式铝板、钢板等硬质材料或者砌体围挡,防溢座不低于300mm。
2.4建设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要采用砌体围档,底部应设置300-500mm高的基座,厚度为24cm以上,围挡底部有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保证不得有泥浆外漏,同时在围挡上部设置连续LED灯带进行亮化,围挡要按照文明办要求粉刷后进行美化。
2.5沿街装饰装潢施工场地必须采用固定式的围挡。
第三章 道路硬化标准
3.1施工现场内所有道路必须进行宽度3.5m、厚度20cm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C20混凝土或者钢板铺设,采用钢板铺设的路基要坚实。
3.2内部道路要进行环形处理,使通行车辆的道路闭合,同时道路要进行收光处理以便于道路冲洗。
3.3道路每天冲扫清理不少于3次,道路不能有破损。
第四章 现场雾化标准
4.1建筑工地要有降尘措施,施工通道及建筑工地围挡上部必须连续设置雾化喷淋,间距为1.5m/个,雾化喷淋在工作时间应正常开启,每20分钟一次,应保持地面湿润。
4.2塔吊必须安装雾化喷淋并保证正常使用,雾化喷淋在工作时间应正常开启,每20分钟一次,应保持地面湿润。
4.3采取立体式喷雾降尘系统(利用塔机、脚手架等载体)与移动式喷雾降尘系统(移动式雾炮、移动式水雾车),实现现场降尘立体式全覆盖,每个建筑工地必须配备4台以上雾炮及一辆抑尘车辆,扬尘多发区域雾炮必须正常使用。
第五章 裸土覆盖标准
5.1建筑工地裸露土地必须实现防尘网(高密目)全覆盖,即密目式安全立网大于等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5.2施工现场的弃土、建筑废弃物等应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不得超过12个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且表面不得见“干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使用高密目安全网(2000目/100平方厘米)进行覆盖,已覆盖的每日洒水不少于2次。
第六章 车辆冲洗标准
6.1施工现场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包括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尺寸不低于2.5m*3.7m*1.5m,自动冲洗设施中冲洗机喷水有效压力应大于0.3Mpa,喷水时要相互交叉,达到多方位多角度清洗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通畅,排水沟排水应与沉淀池连接,设置三级沉淀池。
6.2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经批准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并做好记录。
6.3采取铺设麻袋隔垫等有效措施,消除车辆冲洗后有水带泥上路行驶现象,确保净车出场。
第七章 扬尘监控标准
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联动控制系统,在出入口应安装无线全景监控头,并保证扬尘监控显示器正对全景监控头,同时建筑工地内设置不低于3处的监测点,做到扬尘监控全覆盖,在重污染指标时自动启动各项降尘措施,并与建筑工地安全监控系统对接。
第八章 现场管理标准
8.1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牌,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公示信息,尺寸为2.4m*1.2m,属地责任人要进行每天现场巡查签字。
8.2建筑施工现场配备有专人保洁,每天不少于4次的全面清扫,不定期对场区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域等处浮土、积灰动态清扫,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并做好记录,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8.3工地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8.4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
第九章 垃圾收集标准
9.1运输进出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9.2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格遮盖,采取封闭式管道或袋装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置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进行处置。
9.3临时堆放的生活垃圾应采取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
9.4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9.5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附件2
宿迁市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导 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交通、水利工程施工可参照执行。
三、总体要求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做到“七到位,七不准”:围挡到位、硬化到位、覆盖到位、喷雾到位、保洁到位、监控到位、公示到位;不准车辆带泥离场、不准高空抛洒颗粒物、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不准现场堆放裸土、不准在已建成路面和人行道上拌和水泥砂浆。
第二章 “七到位”标准
2.1围挡到位
2.1.1现场围挡采用水马、砖砌围墙、铝板钢构或彩钢板围挡,围挡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或覆盖仿真草皮。工期10天(含)以内工地,现场围挡可采用水马或彩钢板等移动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过10天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其中工期3至12个月(含)的可采用砖砌围墙、彩钢板或铝板钢构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工期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砖砌围墙或下部砌筑上部铝板钢构围挡,且下部的防溢座不得低于0.3米,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挡要有亮化、美化及相关文明宣传标语。
2.1.2涉及市政路面维修、燃气、自来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应采用临时彩钢板或水马围挡,并设置施工标志、警示标志、警示灯,围挡高度不低于1.2米(市区交通重要地段围挡高度不得影响通行视线)。
2.2硬化到位
施工现场应做好驻地建设,施工便道、出入口、材料堆场等路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处理,确保无露土扬尘现场。
2.3覆盖到位
在场地内待回填的土方应集中放置,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用密目式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cm2)进行覆盖。3个月以上裸露的场地或不使用的集中堆放土方要撒播草籽,进行临时绿化(冬季不具备撒播条件的除外)。水利工程中河道清淤拓浚项目的弃土可不进行防尘网覆盖,但必须采用其他降尘措施,确保现场无扬尘。
2.4喷雾到位
2.4.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带喷雾设备的水车,土方施工、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水稳和沥青摊铺、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必须采用喷淋或雾炮压尘,定时洒水维持湿润,以有效地控制扬尘。
2.4.2施工现场的路面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要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土壤湿度等因素,安排洒水抑尘。夏季炎热天气每天洒水应不少于5次,春、秋季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4次,冬季不少于3次(洒水应适量,防止结冰)。
2.5保洁到位
2.5.1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人保洁,每天不少于4次的全面清扫,不定期对施工区域内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域等处浮土、积灰动态清扫,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并做好记录,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2.5.2工期超过12个月(含)的可封闭市政工地每一个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等设施,冲洗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并设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车辆冲洗洁净,严禁带泥上路。
2.5.3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必须配备移动式冲洗设备,应对进出车辆进行简单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2.5.4废水和泥浆需统一处理,禁止废水随意排放。
2.6监控到位
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联动控制系统,在出入口应安装无线全景监控头,并保证扬尘监控显示器正对全景监控头,同时根据工程规模不同,设置1至3处监测点,做到扬尘监控全覆盖,在重污染指标时自动启动各项降尘措施,并与工地安全监控系统对接。
2.7公示到位
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控公示牌,将参建单位责任人、电话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公众对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公示牌规格为1.2m*0.8m(高*宽)。
第三章 “七不准”要求
3.1不准车辆带泥离场。
3.2不准高空抛洒颗粒物。
3.3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3.4不准场地积水。
3.5不准现场焚烧。
3.6不准现场堆放裸土。
3.7不准在已建成路面和人行道上拌和水泥砂浆。
附件3
宿迁市市区园林绿化施工现场
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园林绿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市区内的园林绿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
三、总体要求
园林绿化施工现场要强化扬尘防治措施,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扬尘防治监督公示牌。必须做到“五必须、五严禁”:必须围挡、必须覆盖、必须洒水、必须清理;严禁大风作业、严禁乱放垃圾、严禁抛洒滴漏、严禁占道作业、严禁黄土裸露。
第二章 “五必须”标准
2.1必须围挡。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围挡,围挡要连续、封闭、美观大方。
2.1.1 对于工期15天以内的工地可以使用水马围挡,围挡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或覆盖仿真草皮。
2.1.2 工期15天至12个月的工地,应采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铝板)钢构覆盖仿真草皮固定式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工期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砖砌围墙或下部砌筑上部彩钢板(铝板)钢构固定式围挡,围挡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或覆盖仿真草皮,且下部的防溢座不得低于0.3米,总高度不低于2.5米。围挡要有亮化、美化及相关公益宣传标语,道路绿化工程距离交叉口20米范围内,围挡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
2.2必须覆盖。工地现场机械作业面半径及周边10-15米范围的场地,可不覆盖;停止作业后或作业完成后应在48小时内及时覆盖。
2.2.1覆盖材质:采取薄膜、土工布、防尘网或其它物品进行全方位覆盖。其中,防尘网的编制密度要尽量密集,使用扁丝4针以上的防尘网。
2.2.2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2.3必须洒水。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土方,必须进行整理、拍实、覆盖;针对工地实际情况,适时洒水防尘。
2.3.1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喷雾抑尘,保持作业面湿润。
2.3.2已开挖树穴48小时内不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2.3.3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喷雾频次,确保场地湿润。洒水、喷雾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2.4必须栽植。园林绿化工地土方整理结束后,要按照工序迅速栽植苗木,移植后的场地要及时恢复。
2.5必须清理。园林绿化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垃圾及时清理,重点地区、主要干道必须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做到日产日清。
2.5.1苗木栽植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2.5.2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车轮泥土应当清理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第三章 “五严禁”要求
3.1严禁大风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在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施工。
3.2严禁乱放垃圾。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产生的弃土、垃圾等严禁随处堆放,必须有序堆放,及时清运。
3.3严禁抛洒滴漏。园林绿化施工现场车辆严禁带泥上路,严禁抛洒滴漏。
3.4严禁占道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堆放和搅拌材料。
3.5严禁黄土裸露。市区各类绿地严禁黄土裸露,发现地段要及时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附表
市区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监督公示牌
扬尘管理标准 五必须、五严禁 项目名称 1.必须围挡 建设单位 2.必须覆盖 负责人 电话 3.必须洒水 施工单位 4.必须栽植 负责人 电话 5.必须清理 监理单位 6.严禁大风作业 负责人 电话 7.严禁乱放垃圾 属地监督单位 8.严禁抛洒滴漏 负责人 电话 9.严禁占道作业 10.严禁黄土裸露
附件4
宿迁市市区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导 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市区征收拆迁工地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市区征收拆迁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三、总体要求
市区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做到“十个百分百”:1.工地扬尘防治公示牌设置率100%;2.工地标准化围挡率100%;3.冲洗台设置率100%;4. 出场车辆冲洗率100%;5. 工地现场裸露土方覆盖率100%;6. 工地主要道路和操作场地、出入口硬化率100%;7. 喷淋、雾炮设置率100%;8. 土方外运渣土车密闭化运输率100%;9. 场区道路及出入口左右50米每日冲洗率100%;10. 扬尘防治责任人履责到位率100%。
第二章工地扬尘防治公示牌设置率100%标准
2.1征收拆迁工地统一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规格为0.8米*1.2米,参照交通指示牌材质制作,蓝底白字,钉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处围墙(围挡)上部。
2.2公示牌应载明:扬尘管理标准、项目名称、拆除单位、负责人、电话;属地负责单位、负责人、电话;区环保、征收、城管等监督单位、负责人、监督投诉电话。指示牌格式、内容见附表。
第三章 工地标准化围挡率100%标准
3.1征收拆迁工地拆除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底边封闭,不留缺口,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高度2.5米,用水泥砌块砌240墙,间距不超过6米应设置一根柱垛(外侧),用小砖压平顶,墙体两侧用水泥砂浆抹平。
3.2围墙(围挡)外侧应用公益性广告、宣传标语以及商业性广告进行美化,以宿迁文明20条(2.0版)等为主的文明公益宣传设置率达到规定比例。广告牌应用喷绘制成,上口留30公分,下口用灰色外墙涂料粉刷。
第四章 冲洗台设置率100%标准
征收拆迁工地拆除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配备冲洗台,冲洗台长度不低于6米,并确保能360度无死角高压冲洗,冲洗水能循环利用。
第五章 出场车辆冲洗率100%标准
5.1 征收拆迁工地出场车辆冲洗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冲洗台洗车,禁止私自接水洗车。
5.2 冲洗人员使用高压水枪或自动喷淋装置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5.3冲洗台沟必须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排水通畅,沉淀池要定期清理,场地不得积泥积水。
第六章 工地现场裸露土方覆盖率100%标准
征收拆迁工地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渣土或者收储地块的裸露土方,必须使用6针以上小孔防尘网进行全面覆盖和固化,并安排现场有专人看护、每天洒水降尘,发现防尘网出现风化、破损导致建筑垃圾裸露的,必须当天更换,重新覆盖到位。
第七章工地主要道路和操作场地、出入口硬化率100%标准
征收拆迁工地内渣土清运道路、物品堆放和车辆清洗等场地、出入口道路应100%进行硬化,道路硬化选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条件不允许的工地应采用碎石路面硬化。
第八章 喷淋、雾炮设置率100%标准
征收拆迁工地全面落实拆除湿法作业,拆除施工作业面宽敞处应使用大容量雾炮洒水车,局促处应使用小容量跟随式雾炮洒水机,确保拆除施工时达到全方位雾化、喷洒标准;沿路的房屋拆除时还应设置自动喷淋和移动清扫装置,控制尘土飞扬;清运渣土时应做到动土即使用雾炮、喷淋,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
第九章 土方外运渣土车密闭化运输率100%标准
9.1 征收拆迁工地土方外运渣土车必须做到完全密闭。渣土低于车辆挡板,不超载,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
9.2 渣土清运时,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倾倒和依规处置。
第十章 场区道路及出入口左右50米每日冲洗率100%标准
征收拆迁工地场区道路及出入口左右50米要安排专人和机械每日冲洗,每2小时冲洗一次,做到道路无积尘、见本色。特殊天气要加大冲洗频次。
第十一章 扬尘防治责任人履责到位率100%标准
强化责任落实,征收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公示牌上标明的拆除单位和属地负责单位负责人要细化落实职责,具体责任人要驻岗履责;区环保、征收、城管等监督单位明确专人每天巡查工地不低于1次,并建立巡查记录簿,督促问题整改。市环保、住建、城管、土储等主管部门每周巡查工地不低于1次,发现问题顶格处罚、严肃问责。
第十二章 附则
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参照此导则执行,应组织临时绿化或覆盖,闲置期间可以加以合理化利用,严禁开办驾校、餐饮业,严禁建设临时建筑物。
附表
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公示牌
扬尘管理标准 1.工地扬尘防治公示牌设置率100% 项目名称 拆除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属地责任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区环保监督单位 负责人 监督投诉电话 区征收监督单位 负责人 监督投诉电话 区城管监督单位 负责人 监督投诉电话
2.工地标准化围挡率100%
3.冲洗台设置率100%
4.出场车辆冲洗率100%
5.工地现场裸露土方覆盖率100%
6.工地主要道路和操作场地、出入口硬化率100%
7.喷淋、雾炮设置率100%
8.土方外运渣土车密闭化运输率100%
9.场区道路及出入口左右50米每日冲洗率100%
10.扬尘防治责任人履责到位率100%
附件5
宿迁市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灰堆场以及各种工业原料、固体废弃物堆场、散装物流堆场等。
三、总体要求
市区物料堆场扬尘防治要做到“七设置”:围挡设置、硬化设置、覆盖设置、喷淋设置、冲洗设置、监控设置、管理设置。
第二章 围挡设置标准
2.1 物料堆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场地,应采用固定式的围挡,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场地,可以采用非固定式的围挡。
2.2非固定式的围挡可以使用塑料水马围挡;固定式围挡必须采用连续、密闭的铝板、彩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
2.3围挡应有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整洁、无污垢。围挡应按市文明办的要求设置文明宣传标语。
第三章 硬化设置标准
3.1物料堆场内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道路硬化选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条件不允许时可采取碎石路面硬化。
第四章 覆盖设置标准
4.1物料堆场内裸露物料必须实现防尘网(高密目)全覆盖,即密目式安全立网大于等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4.2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弃土、建筑废弃物等应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不得超过12个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且表面不得见“干土”,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用密目式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cm2)进行覆盖。3个月以上裸露的场地或不使用的集中堆放土方要撒播草籽,进行临时绿化。
第五章 喷淋设置标准
5.1物料堆场必须进行整理、拍实、覆盖;针对堆场实际情况,适时进行雾化、喷淋。
5.2有条件的物料堆场必须在围挡上部连续设置雾化喷淋,间距为1.5m/个,雾化喷淋在工作时间应正常开启,每20分钟一次,应保持地面湿润。
5.3因条件所限的物料堆场应配置移动式喷雾降尘系统(移动式雾炮、移动式水雾车),实现现场降尘立体式全覆盖,每个物料堆场必须配备2台以上雾炮及一辆抑尘车辆,扬尘多发区域雾炮必须正常使用。
第六章 冲洗设置标准
6.1有条件的物料堆场出入口应必须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包括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尺寸不低于2.5m*3.7m*1.5m,自动冲洗设施中冲洗机喷水有效压力应大于0.3Mpa,喷水时要相互交叉,达到多方位多角度清洗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通畅,排水沟排水应与沉淀池连接,设置三级沉淀池。
6.2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经批准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做到人工冲洗,并做好记录。
6.3物料堆场出入口必须铺设毛毡、麻袋隔垫等有效措施,消除车辆冲洗后有水带泥上路行驶现象,确保净车出场。
第七章 监控设置标准
7.1有条件的物料堆场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联动控制系统,在出入口应安装无线全景监控头,并保证扬尘监控显示器正对全景监控头,同时堆场内设置不低于3处的监测点,做到扬尘监控全覆盖,在重污染指标时自动启动各项降尘措施,并与堆场安全监控系统对接。
第八章 管理设置标准
8.1物料堆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扬尘防控公示牌,将单位责任人、电话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公众对堆场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公示牌规格为1.2m*0.8m(高*宽)。
8.2物料堆场现场应配备有专人保洁,每天不少于3次的全面清扫,不定期对场区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处浮土、积灰动态清扫,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并做好记录,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8.3堆场现场的物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
附件6
宿迁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钢铁、焦化、火电、锅炉、建材、水泥(含粉磨站)、铸造等工业企业内部物料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现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对工业企业有更严格规定的,从严执行。
三、总体要求
市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要做到“五达标”:物料堆场防尘达标、生产、装卸、输送防尘达标、车辆冲洗平台达标、道路防尘达标、视频监控达标。
第二章 物料堆场防尘标准
2.1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地面清理干净,不得有积土、积尘。
2.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进入全封闭料仓,实行密闭储存。密闭储存是对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和围墙以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密闭的主要形式包括筒仓、条形(矩形)料仓、半球形料仓和圆形料仓等。
其他类型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采用洒水、喷淋、覆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2.3防风抑尘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应当建设合围的防风抑尘网;
2.3.2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2.3.3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2.3.4防风抑尘网板材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2.3.5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易扬尘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必须是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不能有明显破损。
2.4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2.4.1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2.4.2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要加大喷淋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2.4.3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2.5建设全封闭料仓的,企业可在料仓顶部因地制宜布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章 生产、装卸、输送防尘标准
3.1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溢。
3.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进行输送,严禁采用非密闭方式输送。
3.3露天装卸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装卸点应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装卸过程中应采用喷水(雾)等方式抑尘,并配备除尘设施;
3.3.2给皮带机落料口喂料时,落料口四周应放置可移动的回尘挡板,必须打开固定或移动的喷洒水(雾)装置;
3.3.3使用简易皮带机、铲车、装载机或推土机堆垛时,作业面附近必须打开喷雾设施,确保覆盖作业面;
3.3.4使用堆取料机作业的,应在取料机的头部、转运点和堆料机的下料处,设喷洒水抑尘装置;
3.3.5装卸散装粮食的,应采用密闭和半密闭输送工艺,起尘部位应设有吸尘口,并在起尘点配置干式除尘装置;
3.3.6装卸散装化肥和水泥的,应在起尘部位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3.3.7堆场装卸、打堆等作业活动必须开启雾炮防止扬尘。严禁无抑尘措施的装卸、打堆等作业;
3.3.8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4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敞开式、半敞开式运输,不得抛洒和泄漏。物料堆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场地,应采用固定式的围挡,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场地,可以采用非固定式的围挡。
第四章 车辆冲洗平台标准
4.1物料用车辆运输出厂的企业应当在堆场出口位置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洗车台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台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3兆帕,两侧要有挡板。
4.1.2应对车身的前、后、左、右、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确保不带泥上路。
4.1.3冲洗车辆用水必须采用清水或中水,要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洗车台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它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可循环使用,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4.1.4洗车台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第五章 道路防尘标准
5.1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地面一律清理干净,不得有积土、积尘。
5.2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其它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干燥、大风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5.3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并有专人负责。
第六章 视频监控标准
6.1工业企业易扬尘环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上(卸)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易产生扬尘的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视频监控应与环保部门联网。
6.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高、有效像素达到200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全方位360度旋转。
6.3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1年。
6.4加强视频监控的维护,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
附件7
宿迁市道路扬尘治理作业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及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和经过主城区的交通道路降尘作业,也可作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和检查、考核的依据;城市主次道路以外的公共场所(广场)的环卫作业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可参照本导则执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2.1 城市道路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必须树立“干净、规范、安全、精细、高效”的基本理念,在提高城市道路降尘度的同时,努力做到文明、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化作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2.2 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及作业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方案和计划,有完整的作业和检查记录;并在工作中不断优化作业方式,充分发挥机械化、合成化作业优势,减轻人工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提升作业效率和路面降尘效果。
2.3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频次和作业模式进行作业;作业时应穿戴统一的、具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工作服,并保持着装整洁。
2.4 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按规定开启提示音乐、警示灯、夜间作业示宽灯;作业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过程中,车体应杜绝吊挂、抛洒污物等现象。
2.5作业车辆临时停靠必须紧靠路边,距公交车站50米内禁止停车,停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车后设警示标志。
2.6 冲洗和洒水作业遇人群密集时,应降低车速、减少水量,不干扰行人;同时应树立节约用水观念,车辆加水时间不超过30分钟/次。
2.7环卫机械化降尘作业必须设调度岗位,科学合理调配作业车辆分布比例及运行;每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出车日志,作业车辆应在规定地点取水、清洁污物箱。
第三章 作业规范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根据随天气和季节性变化酌情增减作业频次,当遇到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启动城市道路环卫作业应急预案。
3.1.2 当气温≤5℃时,桥面、坡道的冲洗及清洗作业应暂停;当气温≤2℃时,必须停止全部冲洗及清洗作业。
3.1.3城市道路降尘作业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白天宜安排机械化洒水作业,夜间宜安排机械化冲洗作业,机械化清洗作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在白天或夜间进行。
3.2冲洗作业规范:
3.2.1 冲洗作业应在机扫作业15分钟前进行。
3.2.2冲洗作业时控制车速为5公里/小时~10公里/小时;冲洗压力≥300千帕,洒水量0.2~2.0升/平方米,喷水口喷水有力,不得出现断续喷水的现象。
3.2.3冲洗作业宜安排在00:00~次日早6:00时段,作业时应禁鸣,避免噪音扰民,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和示宽灯。
3.2.4冲洗作业时不得漏洗,如路面较宽,应二次冲刷,不得倒车作业。
3.2.5冲洗作业时应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3.3洒水作业规范:
3.3.1洒水作业时,必须播放提示音乐,提示行人避让,提示音乐出现故障时应停止作业。
3.3.2 作业时控制车速为25公里/小时~30公里/小时,喷水口喷水有力,不得出现断续喷水的现象;洒水作业应覆盖道路的所有机动车道,不得漏洒、花洒,作业后路面无干燥路段和片区。
3.3.3 洒水作业时,主幅路面过宽时(≥6车道),洒水车应沿行车道行驶进行双侧洒水,不得在超车道单侧洒水。
3.3.4洒水作业必须按照不同季节调整作业模式,以达到降尘、控尘、除尘和夏季小环境降温的效果。
①当气温在5℃~25 ℃ 时,洒水作业时利用水车后上部位圆弧状喷雾架及车后下直管状喷雾架进行喷雾降尘作业,来降低、过滤空气中的有害微颗粒,抑制扬尘;
②当气温≥25℃ 时,驾驶员应根据路面情况,以洒水嘴的个数及油门大小来控制洒水宽度,保证全路面的降温和湿润;
③当气温≥30℃ 时,洒水作业应增加作业频次,一级和二级道路每日洒水不少于 6次,其他道路不少于4次。
3.4清洗作业规范:
3.4.1 清洗作业可在机扫作业完成15分钟后进行,白天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一级道路及主要二级道路可增加夜间(晚23:00~次日早5:00)人机结合清洗方式;如遇雨天,则可利用雨水进行道路清洗。
3.4.2 清洗作业时注意调整喷架高度和水压,可以与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
3.4.3 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3.4.4清洗作业车速不超过6公里/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1800转/分(正常档),路面较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200转/分(强洗档),并应开双侧吸嘴喷杆喷水。
第四章 质量要求
4.1城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达到“五无六净”标准。“五无”,即:无垃圾纸屑、无烟头杂物、无污渍积尘、无砂石泥土、无丢段漏段;“六净”,即:地面净、树穴净、路牙净、设施净、立面净、车位净。
4.2过境交通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达到“三无三净”标准。“三无”,即:无垃圾杂物、无污渍积尘、无砂石泥土;“三净”,即:地面净、路牙净、边沟净。
4.3 道路(含交通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标准。一、二级道路机扫率不得低于100%,三、四级道路扫率不得低于90%;快车道机扫率不低于100%,辅道机扫率不低于80%。
4.4 常态化保洁作业标准要求。四级以上道路每天保洁时长不低于14小时,路面纸屑、塑料袋、烟盒等白色垃圾应在5分钟内捡拾完毕;主次道路每10平方米不超过1个烟头。
第五章 附则
5.1本文未载明事项及规范要求仍按原有规范要求执行。
5.2本导则由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5.3凡违反本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附件8
宿迁市工程车、物料车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车、物料车辆扬尘防治工作,提升车辆扬尘防治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车、物料车辆扬尘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渣土车、商砼车、运送物料车,码头驳载车和其他工程车辆等。
第二章 标准要求
2 市区车辆扬尘防治要做到“六个标准”:环保达标、持证运输、密闭运输、车容整洁、标识清晰、智能设备完好
2.1环保标准。车辆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使用国六车用柴油并同时使用尾气处理液及处理系统,尾气达标排放,不得冒黑烟。
2.2持证运输。渣土车、商砼车或物料车等,要持证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委托给无证运输企业或无证车辆。
2.3密闭运输。渣土车和物料车要做到密闭运输,覆盖严密,不得造成沿途遗撒而导致扬尘污染。
2.4车容整洁。车辆出门上路必须进行冲洗,确保车身干净整洁,轮胎不得带泥,确保上路行驶不污染路面。
2.5标识清晰。车辆上的放大字,标识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模糊的要及时整改。车牌不得遮挡。
2.6智能设备完好。已安装智能化设备的车辆,要保持智能化设备完好,GPS信号实时在线。有损坏的要及时修复。
附件9
宿迁市市区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
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市区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建成区区域内的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的扬尘防治工作。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已完成现场征收和移交、尚未上市开发的建设用地。
三、总体要求
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做到“四到位,四不准”:围挡到位、覆盖到位、保洁到位、公示到位;不准场内积水外溢、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不准现场积存垃圾或焚烧、不准现场堆放裸土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二章 “四到位”标准
2.1围挡到位。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铝板钢构或彩钢板固定式围挡。单宗面积小于50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得采用围挡设施进行现场管理;单宗面积大于50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铝板钢构或彩钢板固定式围挡。采用砖砌围墙或下部砌筑上部铝板钢构围挡,且下部的防溢座不得低于0.3米,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挡要有亮化、美化及相关文明宣传标语。
2.2覆盖到位。在场地内待回填的土方应集中放置,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用密目式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cm2)进行覆盖。裸露的场地或不使用的集中堆放土方要撒播草籽,进行临时绿化。
2.3保洁到位。现场应配备专人保洁,不定期对场地区域内路面、堆场、裸土覆盖区域等处浮土、积灰等动态清扫,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并做好记录,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2.4公示到位。存量未开发建设用地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控公示牌,将监管单位责任人、电话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公众对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公示牌规格为1.2m*0.8m(高*宽)。
第三章 “四不准”要求
3.1不准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设施。
3.2不准现场有积水带泥外溢路面。
3.3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3.4不准现场积存或焚烧垃圾。
附件10
宿迁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包括厂区建设,设备设施选配,混凝土生产、运输全过程。
三、总体要求
市各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在生产、管理、运输等工作环节做到“五个方面”:地面硬化、环境整洁、源头封闭、政策达标、软硬件齐备;达到“三个要求”:物料、废料封闭管理;污处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车辆出厂出工地冲洗干净不带土上路,不抛洒滴漏。
第二章 地面硬化
2.1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区地面面层必须进行硬化,定期洒水确保不产生扬尘,未进行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环境整洁
3.1厂区环境整浄。地面没有积土、积尘;保持道路定期清洁;物料堆放整齐、牢固;建筑物、生产设备洁净;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
3.2混凝土运输车辆洁浄。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自动定时抬杆清洗配套人工找零冲洗,确保车辆离厂前清洗干净,避免带泥带灰上路。商品混凝土搅拌车在路上行驶时不得抛撒滴漏,在施工工地内部道路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确保无扬尘污染,驶离建筑工地时也要进行冲洗,不带泥上路。
第四章 源头封闭
4.1物料封闭。水泥、黄沙、碎石、粉煤灰、添加剂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必须要入库全封闭存放,其他物料要采用入棚入仓或设置防风抑尘设施等方式进行封闭存储。堆场、料场内根据物料类别配备覆盖、雾化、喷淋等设施,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4.2搅拌楼(站)封闭。搅拌楼(站)一层应采用混凝土等结构进行封闭,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搅拌层、称量层平台应设有冲洗设施,冲洗废水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应设置水幕,保持地面清洁;粉料简仓应封闭,有料位控制系统,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4.3废弃物存放点封闭。厂区内设有固定的废弃物存放点,按种类堆放。废弃物料、混凝土弃块、废包装袋等废弃物应当入库封闭存储,上运处置时要洒水抑尘。其他种类废弃物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除尘抑尘设施,确保扬尘控制到位。
第五章 政策达标
5.1规划、环评符合政策要求。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并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布点规划的搅拌站作为“散乱污”治理。企业在生产、运输、泵选、试验等仪器设备使用上应优先选择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的,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5.2污染物达标排放。每年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对粉尘、噪声、废水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冲洗车辆的废水要经清洗水循环利用设施处理后回用,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以及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外排;生产工段废水应尽量回用不外排,无法回用的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5.3车辆和油品达国标要求。车辆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使用国六车用柴油并同时使用尾气处理液及处理系统,尾气达标排放,不得冒黑烟。
第六章 软硬件齐备
6.1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企业组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完善环境管理台账,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6.2配置防尘设施到位。搅拌主机、粉料筒仓等扬尘产生量大的工段应配置集尘除尘设施,并且要做到定期检查、更换易损装置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正常运转;对其他无法安装集尘除尘设施的扬尘点,必须配置喷淋、雾炮、冲洗等降尘设施。
6.3建立监管监测系统。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宿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印发
宿城管办〔2020〕28号市城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