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狗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以高效、和谐的方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让“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绽放光芒。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家庭为促成两人“百年之好”,于当年4月某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男方为女方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三金”,并给付了彩礼金8万元。在相处过程中,双方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且一方在外欠债,故两人经常吵架,决定分开。因退还彩礼一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三金等财物共计12万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审理,而是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的根源和诉求。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感情基础以及当地的风俗人情,法官认为调解是化解此次纠纷的最佳途径。承办法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认真倾听原、被告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耐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一方面向女方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安抚男方情绪,劝其体谅女方在恋爱期间的付出。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叫到一起“面对面”式调解。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表示愿意放弃两人共同花费的部分款项,被告也表示同意退还彩礼5万元,原、被告就彩礼款返还数额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在法官见证下,被告将双方协议约定的彩礼款5万元当庭退还给了原告。该案真正实现了当庭化解、当场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导致婚约关系物质化,这与彩礼的初衷相悖。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婚姻礼俗应崇尚文明节俭,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婚姻稳定的基石。彩礼的给付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分开或离婚时因彩礼的返还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赌”。
普法时刻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供稿|李国贤
原标题:《【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当庭退还彩礼款 司法温情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