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23 09:00

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一方当事人在微信群内辱骂另一方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今天

通过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因双方子女的校园矛盾产生纠纷,李四在家校微信群里发布了辱骂张三的文字内容,张三认为李四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油费、律师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产生矛盾后,被告李四在家校微信群里发布的文字内容,其中包含辱骂原告张三的内容,系对原告张三人格的贬低,侵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此对于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停止侵害名誉权并要求被告李四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四虽在家校微信群内发布了辱骂原告张三的文字内容,但并未就双方发生矛盾的事件事实进行捏造、虚构,且辱骂内容的散布范围仅限于家校微信群,并不足以对原告张三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评价,而原告张三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张三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张三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自由应在合理合法限度内行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面对人际矛盾时,希望大家都能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化解矛盾,在享受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便利的同时要坚守法律底线、谨言慎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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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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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审)| 尧意恒

复校(审)| 侯晓翔

三校(审)| 赖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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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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