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造谣中伤、搬弄是非,调侃烈士、丑化英雄的言行,《民法总则》规定保护英烈新规则,并被《民法典》完整保留。
一、“英雄烈士等”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
在“英雄烈士等”的范围问题上,一些民法书籍认为应该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认为:条文中的“英雄烈士等”应分别作广义理解。这符合人民的感情,会得到更多的人赞同。
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建设事业中为人民利益牺牲的人员。
英雄,是指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及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巨大贡献或成就的人员。
因此,在对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上,应对“英雄烈士等”作扩大解释。
二、有人错误理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崇高人格,同时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们的人格具有双重法益,因此,只要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人疑虑,强调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存在人格不平等的嫌疑”
《民法典》在确定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特别规定对英雄烈士予以保护,这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特殊民事主体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也为《英雄烈士保护法》更好实施提供民法一般法基础。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反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

四、法律实务
1、烈士的近亲属和检察机关起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点看法
本条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比,在保护内容不多反而减少了,在保护方式上也没有更有力的措施。这是令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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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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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民法典》关于保护英烈的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