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不”,请你大声说出来!|3.8妇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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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1 10:29

3.8 妇女节

在这个时代

女性的力量,如同春风拂面

温暖而又充满力量

女性的力量,犹如夏阳照耀

热烈而又璀璨夺目

性别不能界定能力

力量、汗水,同属于女性

《民法典》的颁布

以法律赋予“她”力量

铿锵玫瑰,竞展芳华

让我们勇敢地向那些社会偏见说“不”

在公共场所、职场或上下属关系中,女性遭受性骚扰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其责任,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全方位防范性骚扰现象的滋生。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1、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形式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2、必须是指向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3、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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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储某与某电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储某在某电竞公司上班,经常以出差期间未征得同意半夜进入房间、微信聊天频繁聊性话题等方式恶意骚扰女同事。公司以储某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储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给付经济补偿金。储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认为,储某骚扰女同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员工的一般行为准则,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依法支持公司要求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并非个例。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会注明类似“仅限男性”等显性歧视的用语,而另一些单位则采用薪资待遇男女有别、岗位升迁难易不均等隐性歧视手段。《民法典》中规定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等条款,树立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倡导在社会各领域中男女平等的观念。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实例:

邓某与邮政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邓某在网上看到劳务派遣公司发布的关于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的广告,任职要求为男性,身体健康等。邓某投出简历后,接到了邮政公司的面试通知,面试后邓某未能如期签约,经询问,邮政公司答复系因女性的原因。邓某以邮政公司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认为,邮政公司对邓某实施就业歧视,给邓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邮政公司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情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主要受害者,长期家暴不仅损害了男女平等关系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民法典》明确规定遇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或有遭受再次家暴危险的情形下,受害妇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一经发出即产生效力。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例:

申请人冯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冯某申请称,其与顾某系夫妻关系,顾某因犯罪入狱多年。刑满释放后,顾某多次上门向冯某索要钱款,并对其进行谩骂、恐吓与殴打。后两人因家庭纠纷引发矛盾,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维护自身安全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冯某进行威胁、殴打,申请人冯某确有面临受到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顾某对申请人冯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顾某骚扰、接触申请人冯某。

有的妻子负重照顾老人、子女多年,丈夫却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悄悄转移,等妻子发现时财产已所剩无几。《民法典》在原婚姻法适用损害赔偿情形的基础上,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给予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方可以多分得财产的保护措施。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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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张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张某婚后辞职在家担任全职太太,照顾老人孩子,丈夫叶某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多名异性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将共同财产169万元转移至出轨对象朱某处。

法院裁判认为,叶某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存在明显过错,张某系无过错方,其要求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的主张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张某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5%,另叶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女性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生理、心理脆弱,在此期间如果男方提出离婚,会对女方造成更大伤害。《民法典》明确规定男方在此期间没有起诉离婚的权利。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实例:

朱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案

在唐某中止妊娠的五个月后,其丈夫朱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考虑到幼子与母亲之间天然的依赖关系,《民法典》明确了,离婚诉讼中,若涉及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实例:

朱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朱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幼子朱乙随母亲李某生活。数月后朱某以李某学历、收入不足,照顾子女不周等理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朱乙随其生活。

法院裁判认为,从人伦情感上考虑,朱某的舔犊之情可以理解,但是考虑到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于母亲尚有身体和精神上等依赖,这份依赖具有不可替代性,故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在采取“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的家庭中,女性为了家庭利益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甚至成为全职太太,与社会逐渐脱节。遇到离婚时,妻子对长期付出的家务劳动,能否争取经济补偿?《民法典》给予了肯定的答案,并且删除了原婚姻法中需要以分别财产制为适用的前提要件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例: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陈某与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应刘某要求,陈某婚后放弃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达十年之久。期间因刘某多次不给付生活费、拒绝偿还房贷,陈某曾多次提出外出工作和融入社会,均遭刘某阻挠。后二人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陈某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裁判认为,陈某生育孩子后为照顾家庭全职在家,在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更是承担了主要家务义务,结合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投入家务的时间、强度,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刘某获益的大小及其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酌定刘某需支付陈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夫(妻)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大额举债,或者伙同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旨在多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层出不穷,受害者多为妻子。《民法典》以共债共签为立法理念,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债权人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旨在维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利益。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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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

2、未举债的一方事后追认配偶他方的负债行为基于夫妻合意。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日常家庭事务不局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也包括非日常家务的小额消费贷款、租房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行为,并以是否属于明显过分开支,是否对家庭生活有益,并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什么是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实例:

吴某与孟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孟某在与张某结婚期间,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数年后吴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孟某、张某共同还款。

法院裁判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有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否为条件。相关借款虽然发生于孟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此,对于吴某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

愿所有女性成为自己的太阳

自定义人生的选择

勇敢做自己

原标题:《这些“不”,请你大声说出来!|3.8妇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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