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逾期返还租金,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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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00:53

因对合同解除存在争议,出租方一直扣押剩余租金和保证金不还,最终被承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资金并支付利息。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9月,聂某与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27万元的租金承租某公司名下一处近3000平米房屋一年。岂料,同年12月,该房屋因政府规划,需要限期拆除。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房屋因征收或因行政手续变化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时,合同即行终止,并按照实际使用房屋天数收取租金。但因在房屋装修补偿等方面存在争议,某公司一直未将剩余租金和保证金返还给聂某,聂某将某公司诉至绿园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因为在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装修损失、经营损失等。至于尚未返还未发生部分租赁价款和保证金,是因双方对合同解除尚存争议,聂某索要利息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对租赁房屋进行交接时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因尚有半年多的租期未实际履行,则相应租金及保证金被告应予返还,被告迟至今日仍未返还原告以上款项,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原告租金14万元、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中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民法典小知识】逾期返还租金,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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