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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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5 05:03

原创 李慧萍&覃炜垸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签署离婚协议时,

财产的分割总是重中之重!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

仅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

会面临什么风险?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让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廖先生、叶女士结婚后,廖先生购买单位房改房,并以其工龄抵扣房款,该房屋自2002年登记在廖先生一人名下,一家四口居住。2011年廖先生、叶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债权债务处理:无债权债务处理。三、其他协议:无其他协议。”离婚后,该房屋由廖先生占有、使用。2020年廖先生欲出售该房屋,需叶女士配合办理手续,叶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前述房屋。

廖先生主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私下处理完毕,去民政局只是办理离婚。系争房屋登记在廖先生一人名下,工龄抵扣付款也是由廖先生支付,故离婚时未另行约定系争房屋如何分割。叶女士则主张离婚时未商议房屋归属,更没有达成协议。庭审中,双方确认离婚前系争房屋由一家四口共同居住,离婚后由廖先生占有、使用。

法院裁判

► 一审:

廖先生、叶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由双方签名确认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存档,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该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此履行。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均知道婚内购买的系争房屋登记在廖先生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叶女士同意离婚后系争房屋归廖先生所有。

► 二审:

系争房屋是廖先生单位房改房,购房时抵扣廖先生工龄,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叶女士认可离婚时知晓案涉房屋,离婚后该房屋继续由廖先生占有、使用。叶女士多年未就该房屋的使用、收益等主张权利,直至2020年廖先生欲出售该房屋需要叶女士协助时,叶女士才要求分割。双方离婚协议关于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结合案涉房屋多年由廖先生占有使用、叶女士多年未主张权利、该房系廖先生以其工龄抵扣房款购买的单位房改房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归属自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认可该房屋归廖先生所有。

案例二

张先生与汪女士结婚后,张先生于1993年购买系争房屋(张先生单位房改房),1996年获得房产证。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

2012年汪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先生,主张系争房屋系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系争房屋50%的产权。张先生则主张双方离婚时已经口头约定过系争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法院裁判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争房屋,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房屋系张先生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女士不能及时知晓。张先生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

二、律师分析

相似的案情,

但两个案例的裁判结果却完全相反。

为什么呢?

案例一

法院驳回女方诉请原因

案例二

法院支持女方诉请原因

(1)男方工龄抵扣购房款;

(2)婚内及离婚后,女方均认可其知晓系争房屋登记、使用情况;

(3)婚内及离婚后多年,女方均未主张其对系争房屋的权利;

(4)《离婚协议》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双方婚内购买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协议》“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相悖;

(2)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女方知晓系争房屋的购买、登记、使用情况;

(3)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处理完毕。

案例一中,离婚前系争房屋由双方和孩子共同居住,离婚后由男方居住、使用,女方也认可其知晓房屋登记、使用情况,结合女方长期未主张权利的事实,可以合理推断女方知晓系争房屋,双方离婚时已处理系争房屋,故驳回女方诉请。

案例二中,男方仅表明双方口头约定过系争房屋归属,就女方知晓系争房屋相关情况、离婚时双方已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等重要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为男方无法证明系争房屋已在离婚时处理完毕,故支持女方诉请。

三、律师建议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可以反悔吗?

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为经双方签字并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若要推翻已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或确有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签署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财产分割约定应尽可能清晰、明确

双方应尽可能写明财产的相关情况,如房产可以写明具体地址、登记情况、不动产权证号、贷款情况等。

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有无法写入《离婚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建议另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保留商议财产分割处理的相关证据,如商议过程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

2、增加兜底条款

主要财产列明后,《离婚协议》中可以增加“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条款,如果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了解不多,不确定共同财产范围的,还可以增加“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隐瞒其他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婚姻聚散均非儿戏,《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双方权利息息相关,一份清晰、明确的协议,既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能辅助双方在婚姻末尾地写下完整句号。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期文章作者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覃炜垸

家与家律所 实习律师

原标题:《《离婚协议》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婚内买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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