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预付式消费越来越普遍,健身预付卡、美容预付卡无处不在,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无一不在使用充值办卡,消费者通过预付卡获得经营者提供的优惠和方便的同时,有关预付式消费的纠纷也不断发生。经营者由于服务不当,消费者要求退钱不退、经营者卷款跑路等情况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一则案例来进一步谈谈预付消费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
李某趣于2018年7月至8月间先后在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馨公司)办理两张北京同仁养生堂VIP预付卡,共计15100元。期间,李某趣使用该两张预付卡在雅馨公司接受相应服务七次,消费1560元,两张卡剩余13540元。李某趣称其在接受雅馨公司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不愿再继续接受雅馨公司的服务,故要求雅馨公司退还卡内余额,但雅馨公司以两张卡均已开卡为由拒绝返还卡内余额,李某趣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后,雅馨公司口头答应退款但实际并未支付余款。之后李某趣以雅馨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雅馨公司返还两张卡内余额。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雅馨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趣预付卡余额13540元。雅馨公司不服,以其已向李某趣返还过余额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19)粤01民终14956号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年份:2019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趣
争议焦点
雅馨公司是否已退还卡内款项。
裁判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双方均确认在办理该两张预付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双方也未提交在其中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证据,同时,由于涉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并且强调以双方的信任为基础,因此在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不能要求强制履行。由于本案中李某趣已明确表示对雅馨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不愿再接受雅馨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李某趣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雅馨公司返还预付卡内余额的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至于雅馨公司所称已经向李某趣退还预付卡余额的说法,由于雅馨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趣退还,因此不能支持雅馨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雅馨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评析
一、什么是商业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服务商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根据发卡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其中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则指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 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预付卡仅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以上参见:商业预付卡消费纠纷的司法裁判和立法跟进.刘盛.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35(05),55-62)
二、预付式消费是什么,预付式消费合同有哪些特点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以上参见: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叶琳.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1,(2),32-37)
预付式消费合同在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同时,省略了另行支付的麻烦,同时消费者还能因支付预付价款而享受优惠与折扣。对于经营者而言,可以通过预付合同增加现金的持有量,并稳定顾客来源,可谓是一种双向获利的合同。由于其缔约合同主体仅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约合同内容的特殊性,预付式消费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形式多以格式条款为主,如各类会所的入会协议,预付卡背面的注意事项等均是格式条款;(二)合同并非即时履行完毕,预付式消费合同多以消费者支付足额预付金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开始的标志,商家基于此收取一次费用后分多次履行义务。即消费者先履行交费义务后才能再分多次行使合同权利;(三)消费者交易风险过大,消费者通过这类消费合同所享有的权益并不是一次性直接获得商品的所有权或商家提供的服务,而是享有对商品、服务的期待权,并且需要依靠商家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信用、和行业自律。
(以上参见:我国预付费消费合同法律规制探析——以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视角.赵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
三、面对预付式消费乱象,消费者该怎么办
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模式,消费者一旦办理预付卡,往往很难有合理的理由退款退卡,因此,在当前解决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预付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办卡前充分了解商家资质,尽量选择口碑较好的大品牌商家;
第二,在办卡时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协议时也要仔细查看有关退卡退款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霸王条款,并且对相关单据也要及时保存;
第三,若在办卡后出现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消费者要及时报警。
四、结语
要解决预付式消费带来的问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使其与市场经济相衔接,在保障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实现对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有力规制。同时我们消费者在面对预付消费时也要保持冷静、理性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4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江燕路108号自编3号2层A1—010C。
法定代表人:杨高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趣,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馨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兴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兴趣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雅馨公司共有两家店燕汇四季君美店及北京路光明广场店。2018年7月9号,李兴趣在燕汇四季君美店消费1500元购买32次沐足卡及专属用品;2018年8月26号在燕汇四季君美店购买13600元30次背部按摩卡及专属用品(该卡李兴趣转到北京路光明广场店使用);2018年9月26号,李兴趣在光明广场店购买25600元21次腹部调理卡。上述卡均己开卡使用,不能办理退款。李兴趣在一审时陈述自己被仪器烫伤,然而雅馨公司处根本没有仪器,都是人工按摩,因此李兴趣明显在说谎。实际情况是李兴趣多次无理要求雅馨公司退款,后双方在工商部门协调处理下协商达成一致,雅馨公司已退还李兴趣23000元了结此事。李兴趣在双方和解之后利用手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裁判。
李兴趣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是雅馨公司拒不到庭应诉。一审法院按照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更合情,所判事项并无不当之处。其次是雅馨公司故意欺骗消费者,谎称本案在北京路等处业经工商局调解已处理完毕等等。因其上诉的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联和因果关系。其上诉之目的是故意拖延赔偿款。
李兴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雅馨公司偿还李兴趣未消费费用13540元;2.雅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李兴趣得知雅馨公司开业就到雅馨公司处咨询雅馨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白小姐等人,了解是否能治疗好李兴趣的脊椎和双脚骨质增生问题,他们误导李兴趣说全部都能治好。故李兴趣在当天通过POS机转账1500元用于按摩脚项目。2018年8月26日李兴趣又在他们的误导下转账13600元用于按摩背项目。雅馨公司分别给李兴趣两张北京同仁养生堂卡:000275卡是按摩脚项目,包30次,每次平均50元;000290卡是按摩背项目,包30次,每次平均453.3元。两卡的消费使用情况:按摩脚4次,000275卡应扣200元,剩余1300元;按摩背3次,000290卡应扣1360元,剩余12240元。两项合计共雅馨公司应退还给李兴趣13540元。此后,雅馨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仪器烫伤了李兴趣背部,起了很多水泡,致使李兴趣头晕及晚上无法入睡。此后,李兴趣的背部疼痛得难受,李兴趣不愿意继续在雅馨公司处接受服务,李兴趣请求雅馨公司把卡内余款退还,但雅馨公司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兴趣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雅馨公司口头答应退款但没有退钱给李兴趣。雅馨公司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和第2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雅馨公司的行为还构成了《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既造成了李兴趣人身损害还造成了李兴趣的财产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李兴趣到雅馨公司经营场所开了一张卡号为“NO.0000275”的北京同仁养生堂VIP卡(以下称275卡),李兴趣为此向雅馨公司刷卡支付了1500元。2018年8月26日,李兴趣到雅馨公司经营场所开了一张卡号为“NO.0000290”的北京同仁养生堂VIP卡(以下称290卡),李兴趣为此向雅馨公司刷卡支付了13600元。
诉讼中,李兴趣陈述两张卡的使用情况如下:275卡是按脚服务项目,卡内是30次按脚服务,雅馨公司为其做了4次服务,应扣除200元,余额为1300元;290卡是30次颈背项目服务,雅馨公司为其做了3次服务,应扣除1360元,余额为12240元。李兴趣主张雅馨公司在为其服务过程中致使其身体受伤,李兴趣没有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李兴趣向雅馨公司预付了服务费,雅馨公司向李兴趣开了两张预付卡并为李兴趣提供按脚及颈背项目服务,双方构成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
雅馨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及抗辩,雅馨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兴趣主张雅馨公司在为其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当致使其身体受伤,李兴趣没有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李兴趣该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在无法认定雅馨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李兴趣主张解除合同是单方解除合同。李兴趣和雅馨公司均未举证证明诉争两卡存在对应的服务合同、使用章程或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没有约定持卡人(即李兴趣)或商家(即雅馨公司)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即是说李兴趣和雅馨公司没有约定李兴趣单方是否有权随时终止消费要求退还卡内未消费的剩余款项,故一审法院根据该类合同的性质特征及本案的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是否准许李兴趣解除合同及雅馨公司是否退还卡内余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李兴趣购买相应服务后,在接受雅馨公司一段时间的服务后,感觉服务没有达到李兴趣的满意不愿意再去雅馨公司处接受服务。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该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本案李兴趣已明确表示对雅馨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不愿意再接受雅馨公司的服务,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雅馨公司未到庭抗辩是否同意李兴趣单方解除合同,雅馨公司拒绝到庭抗辩亦未就李兴趣解除合同的诉求反诉主张对方违约,一审法院对雅馨公司这种不理睬行为视为同意李兴趣单方解除合同的诉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雅馨公司的诉讼行为,应允许作为消费者的李兴趣作出是否继续接受雅馨公司服务的选择,在李兴趣不愿再继续接受雅馨公司提供的服务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李兴趣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雅馨公司未到庭反驳李兴趣所主张275卡及290卡余额,一审法院采信李兴趣的陈述,认定两卡剩余未消费的金额合计为13540元,故李兴趣主张雅馨公司返还13540元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兴趣退回款项13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8.5元由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受理费已由李兴趣预交,李兴趣同意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李兴趣。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雅馨公司上诉称其已经向李兴趣退还23000元了结此事,但雅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退还的23000元与涉案的275卡、290卡相关。由于双方均确认李兴趣在办理275卡、290卡时,均未签订过书面协议,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对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故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雅馨公司虽上诉称无需退还李兴趣任何款项,但本院二审期间,雅馨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雅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上诉人广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印 强
审判员 苏韵怡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