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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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18:53

死者张大明(化名)的家属以某建筑公司欠付死者张大明工资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提交2016年12月20日有该公司签章的《证明》证实其主张欠付工资的事实,该证明记载内容为“张大明同志于2011年5月至2014年底,在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工程安全员及负责人职务,月工资7000元,现欠张大明工资274000元”。对该份证明建筑公司不予认可,表示《证明》涉及的内容其公司并不知情,在证明落款时间2016年12月20日之前公司已对企业公章进行了更换,《证明》是在公章更换之后形成的,所以对证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经司法鉴定后证实,打印内容字迹确为先朱后墨时序。死者家属认可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但表示建筑公司认可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是其公司的公章,没有证据该证明是张大明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一审法院对死者家属的诉请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死者家属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的案件,其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工资欠条制作的真实性等都没有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劳动者方可以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建筑公司对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经过司法鉴定证实《证明》为先朱后墨,且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该《证明》中加盖公司公章已被注销,故建筑公司与死者张大明之间是否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尚存在争议;第二,因建筑公司与死者张大明之间未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建筑公司否认其与死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故本案死者与建筑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也存在争议。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家属能否以《证明》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建筑公司支付死者张大明工资。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现存在“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当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死者家属应当就死者张大明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不属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普通民事案件,故对死者家属的起诉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直接对死者家属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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