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违反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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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19:21

对招标人违反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违反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行为,应予以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对招标人违反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行为的处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流程图

(见附件)

五、监督方式:0555-5200793

六、廉政风险点

权力事项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对招标人违反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7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规避招标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立案。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规避招标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时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调查。

 

市场监督科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及时组织听证。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循“罚缴分离”规定。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进行移送。

 

不依法进行复议或诉讼的应诉工作。

 

 

加强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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