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骂人?你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2 19:43

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常态

网络聊天虽然便捷

但也不能“乱聊”

今天

让我们一起看看

在网络上发言不当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吧

案件回顾

方某和游某系同一小区的业主

方某同时也是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近日

游某因不满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方某

在涉及游某的物业纠纷中的处理方式

便在小区业主微信群

(该微信群有271人)

对方某发布了一定数量

带有侮辱性言语的语音

以发泄其不满情绪

游某

就骂你!你拿我怎么样?

我要去法院起诉你!

于是

方某以游某毁损其名誉为由

向平潭法院起诉

要求游某向其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

游某本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其在多达271人的微信群中,连续多次针对性、煽动性地对方某进行谩骂,并对方某的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造成群成员对方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给方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游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侵害了方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游某在其发布语音的微信群中公开向方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侵犯名誉权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

侵犯名誉权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

若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里

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

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

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请文明上网

维护健康网络空间

原标题:《法官说法 | 微信群骂人?你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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